清涧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清涧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清涧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1日起施行。

县 长 高明伟

2020年3月11日


清涧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立春以来,受气温大幅回升、有效降水减少、大风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我县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明显提高,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第一条 戒严期限:2020年3月11日至5月31日。

第二条 戒严区域:全县所有集体林地及其它有林地、湿地、草原(地)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包括笔架山生态公园和各旅游景区。

第三条 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五)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其使用明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电话:12119或火警119),并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12—5215119,0912—5262079)和县政府总值班室(0912—5222470)。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原则,在县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第六条 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戒严令自2020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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