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用地審批權,能否跳出“一放就亂”怪圈

下放用地審批權,能否跳出“一放就亂”怪圈


3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3月6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這兩個重要文件於3月12日正式公佈後,引起很大反響。一些資深土地行業人士以及不懂裝懂的“磚家”、“網絡寫手”紛紛發聲,各種長篇解讀文章迅速充斥網絡,讓人看了雲山霧罩,不知所云。

其實站在業內看,這兩個文件最大的亮點就是將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轉用、徵收以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以試點方式由國務院委託下放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8個省份人民政府。同時,自然資源部也將用地預審權和先行用地批准權同步委託下放給8個試點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這8個試點省份,才是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對其他未列入試點的省份來說,面對永久基本農田佔區域內耕地比例80%以上的實際情況,如果建設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仍然要報國務院審批,因此意義不大。

為此,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嶽曉武發出疑問: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的力度夠大嗎?他就《土地管理法》修正後,非試點省份在用地審批方面具體列出了三種情形:

1.城市圈內批次農用地轉用,省會城市和100萬以上人口城市由省級政府審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村莊、集鎮批次轉用可由省政府授權的設區市政府審批;

2.圈外單獨選址項目農用地轉用,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審批,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報省政府審批(由於耕地的80%以上劃入了永久基本農田,單選項目實際上很難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實際上絕大部分單選項目,特別是水利、交通等線性工程用地轉用還要報國務院審批)。

3.土地徵收不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耕地或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的,要依法報國務院批准。

用地審批權下放,主要解決的是“效率”和“權責對等”問題,而且只是試探性邁出了一小步,在解讀方面不必誇誇其談,過於擴大化。如果說直接影響,就是可以適當減少8個試點省份由於過去審批層級過高、審批時間過長帶來的大量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程序性違法用地問題,其他省份也相應會減少一些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程序性違法用地。

“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是個難以跳出的怪圈。

對下放用地審批權,國家顯然是持謹慎態度的。《決定》提出試點期限為1年,明確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同時要求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把權力放下去,把監管抓起來,是改革的總要求、總方向、總趨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對轉用徵收權限有具體規定,另外農村宅基地審批權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也已下放到鄉鎮政府。此前,一些省份在下放用地、用礦審批權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基於放權以後,一些地方由於監管缺失或不到位,確實存在一放就亂的實際問題。因此,如何通過健全完善監管體系,切實真正跳出“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才是問題的關鍵。

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國發〔2020〕4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現決定如下:

一、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託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

三、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督促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020年3月1日

下放用地審批權,能否跳出“一放就亂”怪圈


自然資源部關於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託試點省份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抓緊擬訂實施方案,按照國發〔2020〕4號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報部備案。

二、對應國務院授權和委託的用地審批權,將部的用地預審權同步下放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先行用地批准權委託給試點省份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中委託用地預審和先行用地批准權的期限與試點時間相同。上述實施方案應包括用地預審和先行用地批准內容。

三、委託試點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及審查標準規範進行用地審查。

對涉及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應當符合中辦、國辦《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規定,屬於允許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以及其他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的建設項目範圍。要按照中央文件規定組織論證。

對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規定可以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項目範圍。

在辦理委託事項時,批覆文件開頭要有“受XX機關委託XX權”的意思表達。

四、部將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嚴格檢查,根據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及時提請國務院動態調整委託試點省份。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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