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婚假、产假是否顺延?


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婚假、产假是否顺延?

不顺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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