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免征社保费明细规定文件正式出台了!今天起,以此为准

大家都会关心的免征社保明细规定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人社厅发〔2020〕18号


划重点:


一、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批量发起退费,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1、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

2、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

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4、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5、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二、为避免后续产生批量退费3月起,社保费可暂缓申报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2、征收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

(1)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2)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地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

2、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3、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政策原文(略)。赶紧通知公司的财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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