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2年後生病了,但是病情與投保時的病症完全無關,保險公司會賠付嗎?這算是一個怎樣的投保情況?

夏傑


這個需要看看到底是什麼病,是不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做出承保決定。

這個情況就是典型的不做如實告知,帶病投保,如果確定是帶病投保,以後的理賠肯定會有問題。

保險公司的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需要簽約雙方都要遵守這一原則。

上面的問題按照如下幾種情況回答。

第一、所生的疾病並不影響核保結果

這種情況就是比較常見的病,但是是屬於可以治療或者是經過治療之後不會再出現問題的,這些對於核保結果沒有太大的影響。

例如比較常見的什麼闌尾炎啊,膽結石啊,這些疾病屬於比較常見的疾病,不用太擔心,這些疾病一般不會影響承保結果,在未來發生理賠的時候發生的疾病完全沒有關係肯定是可以獲得理賠的。

第二、所生的疾病影響核保結果

這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慢性病,很多人覺得都不是什麼事兒,但實際上保險公司對於這些比較敏感,也會直接影響核保結果。

比方說高血壓,糖尿病,這些疾病很有可能就是會拒保或者是延期承保,會直接解決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即使未來發生的疾病並並不是屬於未告知疾病,也會影響理賠。

還有一些從醫學上講好像關係並不大的疾病,但是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就不是那麼回事兒了。

例如現在的甲狀腺結節、乳腺結節,這些在醫院裡面檢查一般給的意見就是注意觀察,定期檢查,問題不大。但是這些疾病到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會進入人工核保,而且拒保的可能性比較大。

如果是以上情況,不做告知,未來理賠肯定會有問題,而且拒賠的可能性非常大,因為在一開始的時候這份合同就存在問題。

第三、對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誤解

新修訂的《保險法》確實是對於不可抗辯條款有了明確的時間規定,就是兩年,如果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並不代表發生保險事故一定會按照合同賠償,這個要分清楚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獲悉在投保的時候有未如實告知情況,保險人有權在30日內作出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如果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 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

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 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對於投保人保險產品一定要做的如實告知,如果發生短期理賠或者鉅額理賠,保險公司肯定會做理賠調查,如果調查出有未做如實告知項,十有八九是拒賠的,即使是打官司,也需要看未告知情況是否可以嚴重。


老炮說財經


帶病投保,因其它疾病而進行索賠,保險公司會不會拒賠。這要看投保時所帶的病的嚴重程度以及投保人的主觀惡意程度。

保險行業,對於一些嚴重的疾病,是明確不會接受投保的。比如,惡性腫瘤、艾滋病、肝硬化、尿毒症,高血壓三期等等,這些疾病嚴重影響患者的全身的組織器官的功能和人的壽命。如果投保時隱瞞了這些已換有的嚴重疾病,那麼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動機就是惡意想騙保,性質是惡劣的。按合同法,這樣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自始就不成立。保險公司可以在任何發現的時候解除合同。按保險法的規定,對這種以惡意騙保為目的的隱瞞不告知的行為,在解除合同同時,可以不退已繳納的保險費。

有些疾病,其本身不嚴重,對人的壽命不產生明顯影響,對身體其它組織器官影響範圍比較侷限。告知以後,保險公司對帶有這種較輕的疾病的人,並不會拒保,只是會在合同裡特別約定,不承擔該病及由該病引起的相關疾病的賠付 ,而與該病無關的其它疾病,仍然可以正常承保和賠付。比如慢性膽囊炎,其影響主要在自身,少數可能影響到胰腺和肝臟。保險公司接受投保時就會把膽囊疾病、膽囊疾病引起的肝病胰腺疾病作為除外責任後,接受投保。不告知的話,只要患了與膽囊疾病無關的疾病,比如中風,保險公司需要賠付的,但如果索賠的疾病是膽囊疾病及膽囊引起的其他疾病,就會被視為惡意欺詐了。

有些疾病,對人的壽命或者全身器官的功能有影響,比如慢性肝炎、慢性腎小球腎炎。告知了,保險公司會通過體檢,然後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如果認為風險很高,會拒保。評估有風險,但不是很高,那麼會要求加繳費並做一些特別免責約定,然後接受投保。隱瞞不告知,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做出是拒保還是加費承保的評估決定。這種情況比較複雜,保險公司的處理一般是圖簡單……拒賠,不管索賠的疾病與隱瞞不告知的疾病有沒有關係。作為投保人,可以舉證主張,所隱瞞的疾病不嚴重,不構成對要索賠疾病的產生明顯影響,那麼就看法官如何判決了。好的結果是,保險公司要賠付,但投保人需補交加費承保和正常承保保費間的差額,及其滯納金。


木棉花開15609


關於如實告知和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如實告知是遵循有限告知原則的:也就是保險公司問什麼,你告知什麼,不問你可以不用告知,然後順利承保了,以後發生風險,只要符合合同規定,一定給賠!

兩年抗辯期指的是如果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解除合同並不代表可以按約理賠。這是兩個概念,希望能分清。

這個問題看,大概率是能得到理賠的,但是要去爭取。

你以為的帶病投保並不一定是真的帶病投保,你以為的病症無關也不一定就是真的病症無關。

投保前做到有限如實告知,真的很重要


險言髓語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賠不賠主動權在保險公司,首先已經違背了公平性原則。如果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會根據個人的身體健康告知進行體檢,體檢結果出來,保險公司有關部門會根據個人的病情來判斷是否承保。

什麼是保險承保?

保險承保是保險人對願意購買保險的單位或個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決定的過程。(內容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正常承保,二、除外承保,三、加費承保,四、拒絕承保。


不是有錢就可以買保險,客戶可以拒絕保險公司,同樣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客戶,這就是建立在公平性的原則。

不要拿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來試一試,想一想有些客戶,一年交了7-8千保費,交20年。到最後生病了一分都得不到理賠,是不是很冤枉。在出險時保險公司會去當地社保局調查,各大醫院調查是否之前有過住院,有過病史。而且醫院記錄會保承十幾年,甚至更長。不服可以打官司,打官司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


帶病投保有時保險公司也會給點錢,但要看情況,有時是出於人道主義給點錢,而不是賠。


小偉談保


1、如果是完全無關,保險公司會賠付。

2、不過說明一點,你認為的無關,不代表真的無關,需要醫學上的真正無關才可以。

3、這算一個不好的投保,因為過了2年,保險公司沒辦法解除保險合同,這個也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投保人的權益。不過不接觸合同,對於帶病投保的情況如果屬實,這個相關的情況都會被拒絕賠付。

希望我的回答與你有用,謝謝點贊,歡迎點評交流。


我是小保貝


帶病投保,如實告知了不相關的可以理賠,要是刻意隱瞞可以想一下,輕點說存在道德風險還是可以理賠的,重點說是違法的,不理陪也正常。你這種情況理賠也是可以的,不過具體理賠的話看公司,看審核。


父母為子計當計之深遠


為什麼帶病投保?


反擊黑中介


帶病投保不代表是隱瞞告知。

如果隱瞞告知幸運熬過2年,不管與發生的疾病和之前隱瞞的病情有無關,基本都得賠,原因很簡單,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而拒賠(沒有如實告知)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當前的情況符合賠付標準(比如重疾險:首次確診),就能賠。

如果熬不過2年,看隱瞞事項是否嚴重影響承保決定,如果有,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如果無且與投保時的病症完全無關,也得賠,關鍵是,是否有關,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


經紀視覺


帶病投保是要看得了什麼病和病情的嚴重程度,如感冐發燒,小的磕碰是無關大雅的。但保險公司的如實告知所要求的必須要如實告知,且不問不答。


邊志剛


找律師是最靠譜的,因為你不專業,先花點諮詢費找律師聊聊,告訴你怎麼和保險公司溝通,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要說,言多必失,問問律師,打官司能不能贏,需要從保險公司拿到哪些資料,從醫院拿到哪些資料,更重要的是保險條款了,律師會幫你咬文嚼字,一個字一個字的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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