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不均衡考驗立法技術:從“買熊貓判10年、買婦女判3年”說起


罪行不均衡考驗立法技術:從“買熊貓判10年、買婦女判3年”說起

國寶 大熊貓


罪行不均衡考驗立法技術

——從“買熊貓判10年、買婦女判3年”說起

文 | 溫輝


羅翔老師有一個觀點,說“買熊貓至少判10年、買婦女最重判3年”,並據此認為刑法規定之不公。

我們知道,《刑法》分則第341條規定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收購大熊貓屬此情形;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最高的法定刑僅為3年有期徒刑。

就兩者量刑而言,買只大熊貓,確實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要嚴重的多。就這點來看,筆者認同羅翔老師的結論:規定不甚公平。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類似情形。

比如盜竊1500元以上的財產,就構成盜竊罪;而貪汙國家的財產——根據2016年最新的司法解釋——數額3萬元以上,才構成貪汙罪。

此外,同樣是盜竊罪,在江西盜竊1500元以上的財產構成犯罪,而在廣州盜竊2000元以上的財產才構成犯罪。

再如,故意殺人案,在案情類似的情況下,向被害人支付鉅額賠償款並獲得諒解的情況下,很大可能性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而對於沒有賠償能力、未獲得諒解的被告人而言,更大的可能性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同樣的,在民事法律領域也有類似情形,民事侵權領域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問題,因為被害人存在農村戶籍和城鎮戶籍的差別,導致最終所能夠獲得的賠償金額差別極大。

進行簡單的對比之後,我們發現,原來定罪量刑或相關權益的享受,和所處地域有關、和所處崗位有關、和自己的貧富有關,甚至和自己的出身(戶籍)也有關。

然而,以上情況,是否都可用“公平”二字去衡量?

罪行不均衡考驗立法技術:從“買熊貓判10年、買婦女判3年”說起

羅爾斯 著《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


筆者以為,並不盡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只要不正義法律不超出某種界限,我們就要承認它們具有約束性。

須知,天底下沒有絕對的公平,更沒有劃一的標準!公平,只有相對公平,而絕對公平,則是我們永恆的追求目標。

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所規範的內容,就在一定範圍內體現了公平、公正,具備了作為法律的約束性。比如江西的盜竊罪1500元的標準,適用於江西全省範圍,在這一界限範圍內可言公平、公正;貪汙罪數額3萬元的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在這一界限範圍內也體現出公平、公正。

根據羅爾斯的論述,雖然上述法律規範,也許會被認為屬於不正義、不公平,但這些法律規範沒有超出某種界限,因此我們必須承認它們具有約束性,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其實,羅翔老師以及上述幾則法律規範的比對,更多的意義在於,讓我們直觀感知到,中國現行法律規範雖然已經相對完善,但仍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間,而這也正是我們立法技術的絕佳用武之地。

最後,筆者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修法過程中,更加註重全局範圍的公平,更加註重刑法分則各個罪名量刑的均衡性,對於存在明顯不公的法律制度,也能夠進行及時地修訂。

令筆者感到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啟動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已經陸續有省份開展試點,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均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相關賠償。相信全國範圍的統一,只是時間問題,筆者期待這一天的早日到來!

法治道路雖漫長,我們已然

揚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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