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如何確定?

【案例分享】

原告某女與被告某男結婚後,婚後多年不孕,經醫院檢查,是某男無生育能力。


夫妻二人通過熟人關係到醫院為某女實施人工授精手術2次,均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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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二人到醫院,又為某女實施人工授精手術3次。不久,某女懷孕,並生育一子。之後,夫妻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又長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某女與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離婚。


某男否認當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術,並籍此拒絕負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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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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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雙方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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