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永久适用?法的作用有何局限性?

前文已经提到法的作用的分类,其最主要的两类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那么,法律既然有着如此重要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不是意味着一招鲜吃遍天呢?

当然不是,法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非永久适用?法的作用有何局限性?

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适合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外,还有政治、经济、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

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某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并非永久适用?法的作用有何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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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太复杂,人心套路多

法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另外,法还具有保守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一般是在某领域出现了问题,针对这种问题进行立法)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也会使法律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有法没有人,再好也白搭

法律的作用离不开人!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没有良好的法律。有了良好的法律,没有合适的人正确执行、实施,也很难真正发挥法的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并非永久适用?法的作用有何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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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所以,对于法的作用,要有一个正确认识,既不能将其当万能药使,也要反对法律无用论。而是要认识到法的作用是多样、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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