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離婚辣媽如何“吊打”前夫拆遷戶

代理律師:孫旭權律師團隊

撰稿:孫旭權 曾豫丹


眾所周知,分家析產案是家事案件中最難處理的案件之一。該類案件涉及的人員廣,且涉及親情糾葛,所以對於律師來講,案件審理週期長、調查取證難,特別是很難調取到拆遷協議,是家事案件中的“燙手山芋”,且一旦處理不慎,極有可能影響到家庭成員之間原本和睦的親屬關係,甚至成為社會安定的嚴重隱患。但據從事法律工作已十年有餘的S律師爆料,其近期接的一個案子不僅完美規避了上面的訴訟風險,還幫當事人爭取到了十分理想的判決結果。本文根據S律師團隊成功代理的真實案例改編。

分家析產難處理?不存在的!

案情簡介

胖虎和靜香本是對恩愛的夫妻,結婚後半年有餘就迎來了女兒的出生。可婚後由於雙方脾氣秉性的差異導致二人感情逐漸破裂,並於婚後第三年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本想著夫妻一場,最後好聚好散也算是不枉當初相識相愛。但往往天不遂人願……

當初靜香與胖虎結婚後,便成為胖虎所在村組在冊戶籍成員,與胖虎的父母及爺爺奶奶共同居住在該村組的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間,逢村組拆遷,胖虎的爺爺奶奶、胖虎的父母、胖虎、靜香均作為被拆遷人進行了安置補償。胖虎與靜香調解離婚後,雙方就女兒小胖香應得的拆遷安置補償面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靜香一氣之下將胖虎及其父母和他的爺爺奶奶全部訴至法院,請求分家析產即分割拆遷房。

胖虎主張獨生子女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的優惠政策對象是其自己,因為其是父母的獨生子,增加的安置面積理應由自己享有;而靜香主張這一優惠政策的指向對象是她和胖虎的婚生女小胖香,故增加的安置面積應由撫養女兒的自己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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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官根據靜香提交的民事調解書、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抽籤結果確認書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安置房屋結算明細認定了以下事實:1. 二人已調解離婚和靜香負責撫養女兒的事實。2. 胖虎及其父母和爺爺奶奶已實際獲得安置房及全部補償款項的事實。3. 二人婚生女小胖香可被計入安置人口並應被視為是作為獨生子女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的優惠政策對象。據此,法院予以認定獨生子女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的優惠政策對象是胖虎和靜香的婚生女小胖香,增加的安置面積應認定屬父母共有,據此,靜香可分得一半屬於小胖香的增加的安置面積。

視角一:兒媳與兒子離婚後,兒媳是否享有拆遷安置補償的權益?此類案件,在分家析產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在很多人,尤其是老人的傳統觀念中,兒媳婦嫁進門,就可以分得家中財產,如果離開這個家,什麼都帶不走,也無權帶走。實際上,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該案中,靜香嫁入胖虎家中,戶口遷入丈夫家裡,成為被拆遷人之一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故靜香有權根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的約定獲得拆遷安置的權益,靜香不因與胖虎離婚而喪失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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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角二:如何認定增加安置人口的優惠政策對象?《杭州市撤村建居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入住農轉居多層公寓的人口數,原則按入住公寓時在冊農轉居戶籍人口計算。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安置人口按照被補償人家庭常住人口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由此我們可知,拆遷安置時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的原因可能是有獨生子女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而作為一個已婚的成年人,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享受增加安置補償面積的優惠政策。因為該“加一”的待遇系對獨生子女父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獎勵,也是對父母的一種生活保障,一個已婚的成年人理應有足夠的能力保障其父母的生活,但一個年幼孩子的父母,面對孩子未來成長的開銷費用,是需要這一待遇的獎勵和保障的。

案後反思

據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分家析產案件難處理並不是因為案情本身有多複雜,而是因為涉案人員廣,大多還涉及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權益,比較難以對案件平衡掌控,但只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意證據的收集,必要時及時尋求法院的幫助,破解這類案件是不成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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