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吾金:哲学经典命题“esse is percipi”该如何理解?

俞吾金:哲学经典命题“esse is percipi”该如何理解?

乔治·贝克莱 George Berkeley 1685年3月12日—1753年1月14日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经验论哲学家贝克莱以其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而著名。法国哲学家狄德罗在与达朗贝的谈话中提到贝克莱的时候,曾以十分形象的语言描绘了他的哲学思想:“在一个发疯的时刻,有感觉的钢琴曾以为自己是世界上存在的唯一的钢琴,宇宙的全部和谐都发生在它的身上。” 显然,这样的描绘显得过于刻薄。其实,在贝克莱哲学中蕴藏着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资源,然而,人们对他的哲学思想的根深蒂固的误解却阻碍他们去探索并发现这些资源。


在传统的研究者的视野中,贝克莱哲学思想的核心命题是:esse is percipi。比如,在贝克莱著作的编辑者塔培纳看来,贝克莱对哲学的原创性贡献正体现在这个命题以及他对物质概念所采取的否定性态度上,而迄今为止,他这方面的思想几乎仍然是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只要检索一下中国人撰写的西方哲学史著作或关于贝克莱的研究性论著和译著,就会发现,“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几乎无例外地被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事实上,正是这个流行的译句表明,中国的翻译者和研究者们在很大程度上误解了贝克莱的哲学思想。


我们知道,在“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中,esse和percipi是拉丁文,而is则是英文动词to be的单数第三人称表达式。假如把这个命题中的所有的词都转换为拉丁文,它就变成:esse-est percipi。esse在经院哲学的语境中解释“实际存在者”(actual being),即“实存”(existence),而percipi作为动词不定式percipio的被动态形式,则表示“被感知”。也就是说,在拉丁语的语境中,“esse is percipi”的含义是“实存就是被感知”。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讲英语的学者们几乎无例外地把“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译为如下的英文表达式:to be is to be perceived。显然,以to be perceived译percipi是无可厚非的,但以to be译esse却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在英文中,to be通常被理解为“存在”。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esse在经院哲学的语境中解释“实际存在者”(actual being),即“实存”(existence),而“实际存在者”(actual being)即“实存”(existence)与“存在”(to be)是有差异的。然而,讲英语的学者们似乎并没有细心地体察这里存在着的差异。也许正是“to be is to be perceived”这个英文表达式误导了中国的翻译者和研究者们,使他们倾向于把贝克莱的这个命题“esse is percipi”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


从哲学视角来看,显而易见,这样的翻译是有问题的:因为“存在”是抽象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怎么可能被人的感官所感知?如果贝克莱在这个命题中使用的拉丁文esse像人们所普遍认定的那样,指的是“存在”,那他确实有理由被视为世界上最大的神秘主义者和主观唯心主义者了,因为他的感官居然能够感知看不见、摸不着的“存在”。然而,事实并不是如此。所以,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贝克莱究竟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中说出这个命题的?他赋予这个命题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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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贝克莱究竟如何说


在贝克莱的重要著作《人类知识原理》(1710年)第1部分的第3小节中,我们可以发现下面这段话:


Their esse is percipi, nor is it possible they should have any existence out of the minds or thinking or thinking which perceive them.


通过对这段话的含义及其语境的认真检索,我们发现,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在贝克莱那里,“esse is percipi”竟然并不是一个完整命题的表达式,他提出的完整命题的表达式应该是:Their esse is percipi。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人们在引述他的思想时,竟然断章取义,把用来限制拉丁名词esse含义的英文修饰词their撇开了。事实上,人们对esse乃至对“esse is percipi”的误解和误译,都与他们撇开their这个英文修饰词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二,贝克莱所说的their和their esse究竟是什么意思?众所周知,在英文中,their是they的所有格。也就是说,their的使用必定蕴含着they的存在。那么,贝克莱通过their这个词所意指的they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发现,they是他前面提到的“可感觉的事物”(sensible things)的代词。这样一来,我们就明白了,their esse应该被译为“它们的实存”,而“它们的实存”意指的正是“可感觉的事物”的实存。于是,贝克莱的整个命题“Their esse is percipi”的含义顿时变得明晰起来,它应该被译为“它们的实存就是被感知”。假如我们用“可感觉的事物的”这个表达式来取代“它们的”这个表达式,上述命题的实际含义便获得了如下的表达形式:“可感觉事物的实存就是被感知”。 尽管这样的表达形式看起来显得冗长而重复,但它却准确地传达出贝克莱心中想表达的东西。实际上,在他看来,只有可感觉的“实存”(existence)是可以被感知的,而抽象的“存在”(to be)则是无法被感知的。


第三,为什么esse不应该被译为“存在”(to be),而应该被译为“实存”(existence)?如前所述,esse在经院哲学的语境中解释“实际存在者”(actual being),即“实存”(existence)。事实上,把esse译为existence也正是贝克莱自己的意思。在上面被我们引证的句子中,他自己使用的就是existence这个词。值得注意的是,贝克莱在早期撰写的《哲学评论》一书(写于1707-1708年,首次出版于1871年)中的第429条笔记中以另一种方式表达过同一个命题:


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


上述命题可以被译为“实存就是被知觉或知觉”。请注意,贝克莱在这里使用的是英语名词existence,而不是后来在《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使用的拉丁文名词esse。由此可见,在他的心目中,esse的确切含义是existence而不是to be。然而,遗憾的是,也许是讲英语的学者们把esse理解为to be(存在)的倾向太根深蒂固了,以至于关琪桐先生仍然把我们前面引证过的贝克莱的这段话译为:“所谓它们的存在(esse)就是被感知(percipi)之谓,因而它们离了能知觉它们的人心或能思的东西,便不能有任何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这个命题中,existence,is,or这三个词是英文词,而percipi和percipere则分别是拉丁文原形动词percipio的被动态形式和主动态形式。这不仅启示我们,贝克莱所使用的esse这个词应该从existence,即“实存”的含义上去加以理解,而且表明,existence不仅包含着“可感觉的事物”,而且也包含着具有感觉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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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的结论及其相关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引申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在哲学史上广泛流传的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是不完整的。在《人类知识原理》这部代表性著作中,贝克莱关于这个命题的完整表述应该是:Their esse is percipi。这里的Their来自于they,而they作为复数形式,从当时的语境看,指称的是“可感觉的事物”。


第二,由于贝克莱不仅在“Their 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出现的整个句子中使用了existence这个词,而且在他更早的时候写下的《哲学评论》第429条笔记中也写下了类似的命题“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所以,贝克莱命题中的esse不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存在”(to be),而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实存”(existence)。同样地,“esse is percipi”也不应被理解并翻译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这样的英文表达式,更不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这样的中文表达式。如前所述,“存在”是抽象的,是不可能被感知的,只有理性和思维才能把握它。


第三,即使人们在评介贝克莱的哲学思想时,仍然使用“esse is percipi”这一不完整的命题形式,那么,为了不至于曲解贝克莱的原意,人们应该把它译为“Existence is to be perceived”这样的英语表达式,并进一步译为“实存就是被感知”这样的中文表达式。


从后贝克莱时期人们对“esse is percipi”这一命题的普遍误解和误译中可以进一步引申出如下的启示:


首先,在《人类知识原理》第74节中,贝克莱批评某些具有唯物主义思想倾向的人把“物质”(matter)理解为支撑各种偶性(accidents)的东西,认为这种见解完全是一种“偏见”(prejudice)。在第80节中,贝克莱明确地表示,当一个人使用“物质”这个词时,与其他人使用“虚无”(nothing)一词具有同样的意义。 因而,有些哲学史著作在介绍贝克莱哲学思想时,或者把他这方面的思想概括为“Matter is a fiction,a nonexistent entity(物质就是虚构,就是非存在物)”,或者概括为“Matter is a meaningless term(物质是一个无意义的术语)”。总之,贝克莱把“物质”与“虚无”等同起来,从而形成了“物质就是虚无”(Matter is nothing)的观点,这一观点也遭到人们的普遍指责,然而,必须指出,这种指责也是以普遍的误解为基础的。


众所周知,具有唯物主义思想倾向的人常常把“存在”和“物质”这两个概念理解为同义词。实际上,无论是“存在”还是“物质”都是人们的感觉器官所无法感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是抽象概念。如果用贝克莱的话来说,它们都是“虚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一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显然,当恩格斯说“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并强调“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时,他像贝克莱一样,把物质理解为“虚无”。事实上,人们能够感觉到的只是“存在者”或物质的“样态”,却无法感受到抽象的、子虚乌有的“存在”或“物质”。


在深入的考察中我们发现,当人们把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误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时,他们预设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即“存在”这个抽象的概念是可以被感知的。与此同时,他们又习惯于把“存在”与“物质”等同起来,因此,他们再度误解了贝克莱的另一个重要命题“Matter is nothing”,误以为“物质”和“存在”都是可以被感知的。其实,无论是在“esse is percipi”的命题中,还是在“Matter is nothing”的命题中,贝克莱的思想始终是一致的,即他始终坚持只有“可感觉的事物”、“实存”或“存在者”是可以被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而“存在”或“物质”作为抽象概念只是“虚无”,是我们所无法感觉的。


其次,人们对“esse is percipi”和“Matter is nothing”这两个命题的普遍误解启示我们,当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提出的“存在论差异”的学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德格尔在谈到这一差异的时候指出:“这个差异涉及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区别。存在论差异说的是:存在者的特性总是通过某种存在建制被描述的。这个存在自身并非存在者。然而,那属于存在者之存在的,则仍处晦暗之中。”把存在(sein)与存在者(seiende)区分开来,也就是把“存在”这一抽象的、无法感知的概念与具体的、可感知的“存在者”区分开来。而人们也经常把“存在”称为“物质”,把“存在者”称为“实存”(existenz)或“可感觉事物”。当然,海德格尔本人不会赞成在“存在”与“物质”之间画等号。在他看来,“存在”的意义不但不应该被归结为“物质”,而且必须通过作为特殊“存在者”的“此在”(dasein)的生存结构显示出来。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地误解贝克莱的上述两个重要的命题,正因为“存在论差异”未真正进入他们的意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即使在后海德格尔时期,这种局面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再次,从对贝克莱命题“esse is percipi”的反思,我们进一步联想到“思维与存在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thinking and being)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最早论及这一关系,到了黑格尔那里,这一关系被理解为近代哲学的核心,而恩格斯则把进一步把它提升到哲学基本问题的高度上。然而,在人们对这一关系的通常理解和解释中,海德格尔所强调的存在论差异仍然未进入他们的视野。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存在”是一个不可能被感知、但可以被思维的抽象概念,所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的“存在”只是思维的产物,而完全不能指涉外部的感性世界,从而这一关系实质上就转化为“思维与思维的关系”或“思维与自身的关系”。正如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哲学时所指出过的那样:“思维与存在同一,只是表示思维与自身同一。” 这就启示我们,如果要让我们的思维真正有效地指向外部感性世界,就不应该谈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而应该谈论“思维与存在者总体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thinking and totality of all beings),而“存在者总体”也就是一切“存在者”的总和。


综上所述,澄清人们对贝克莱命题“esse is percipi”的普遍误解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促使我们对哲学史上至今仍然流行、但显然是错误的一些重要观念做出新的理解和阐释。

(因篇幅原因,本文略去原文脚注。)


原标题:究竟如何理解并翻译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

作者:俞吾金(曾任复旦大学现代哲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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