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老婆瞞著老公捐錢給疫區,老公能提出撤銷捐贈嗎?

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多地都實行交通管制,大多數人都待在家中,因為不允許出門,那麼疫情前想做的事做不了怎麼辦?如疫情期間想離婚但不知道民政局開不開門?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疫情重災區,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銷捐贈?

疫情防控期間,老婆瞞著老公捐錢給疫區,老公能提出撤銷捐贈嗎?

疫情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疫情重災區,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銷捐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規定,對於疫情重災區的捐贈屬於社會公益性質,原則上不可以撤銷。

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捐贈,根據我國法律約定,事實上是侵犯了不知情的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均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2、疫情期間,夫妻一方系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或防疫工作者,領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由上述法條可知,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故,夫妻一方作為醫務人員或防疫工作者領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疫情期間的夫妻關係

3、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婚姻登記機關暫停辦理所有婚姻登記業務,這對準夫妻有何影響?

婚姻登記機關暫停辦理所有婚姻登記業務,同時關閉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具體恢復時間視疫情發展情況另行通知。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之規定,只有履行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程序,夫妻關係才能正式確立,受法律保護。

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準夫妻無法按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即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認定為合法夫妻關係,此時準夫妻的關係仍應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也應按照同居關係析產糾紛進行處理。

4、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推遲辦理離婚登記,有何影響?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之規定,如男、女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響只能推遲辦理離婚登記,在推遲期間,男女雙方仍為夫妻關係,仍應互相承擔夫妻義務,即便兩地分居,在未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手續前,也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離婚。

疫情防控期間,老婆瞞著老公捐錢給疫區,老公能提出撤銷捐贈嗎?

因推遲辦理離婚登記,涉及婚姻狀態、財產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均無法得到及時解決。

男女雙方可先自行協商,擬寫離婚協議書,在民政部門恢復工作時,攜帶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前往辦理,當然期間千萬不能出現家庭暴力,一經證實,需要對家庭暴力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須記住,離婚協議書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才生效,如果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不生效。

5、疫情期間,遭遇家暴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疫情期間,為配合居家隔離、減少外出的防控要求,家庭成員長時間同處一室,加上因為疫情的不確定性、鋪天蓋地的患病信息等,導致的焦慮和壓力,家人之間將有可能隨時引發爭執,嚴重的甚至可能升級為家暴。

在此期間,如遭遇家暴,應儘可能做好錄音、錄像、傷情及現場拍照、讓加害人出具保證書等工作。同時,在第一時間報警,配合公安機關製作調查筆錄,要求做傷情鑑定,追究加害人的責任。所有相關證據做好留存,以備後續使用。同時,視情況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施暴者遠離自己及所在區域。

疫情居家特殊期間,如受害人因強制、威嚇、交通限制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等均可代為申請。

如家暴受害人疫情期間不方便出門的,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過線上或電話的方式,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婦聯等單位組織求助。

疫情期間父母與孩子

6、疫情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收入減少,可否要求減少撫養費?

父母雙方可就此進行協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所以,如因收入減少,擬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變更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確定後,建議雙方就撫養費的變更籤署相關變更協議。

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就子女撫養費變更起訴的,法院將根據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實際情況,綜合目前撫養費金額、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等因素,最終做出判決。

因此,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因感染新冠肺炎暫時停止工作的,其仍應按原標準支付撫養費。但如因疫情原因,導致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持續失業、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經濟來源、收入持續性下降的,法院則會綜合考慮該方收入的變動,以此判斷是否降低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7、父母因疫情被隔離,孩子該由誰來監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但受疫情影響,父母因患病被隔離治療的這段期間,無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的規定,此種特殊情形下,父母可以自行委託近親屬或者其他信賴的親朋好友幫忙照顧。

如沒有親朋好友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8、父母因疫情去世,未成年子女該由誰來進行監護和撫養?

父母因疫情不幸去世,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同一順序的監護人對監護權的確定產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在尊重子女意願的基礎上,按照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指定監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如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9、未成年人在疫情期間不戴口罩,其監護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湖北省武漢市、廣東省、江西省等先後發通告規定:"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

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不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是責任輕重不同。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未成年人不戴口罩、不聽勸阻而且還因為不戴口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損害,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那麼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則需要承擔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如果該未成年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且未成年人不滿14週歲,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若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監護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子女與老人

10、成年子女因疫情工作無法照顧老人,老人可否自己指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民法總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對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但疫情期間,病患被隔離,也有白衣天使、警察等戰士堅守在疫情的第一線,他們家中只剩下年邁的老人,此時獨居老人發生意外的風險難以估量。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總則》相關的規定,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精神智力正常、不存在認知障礙的老人,可以自行與近親屬、信賴人士或組織機構協商,通過訂立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由這些監護人,在老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以老人的意願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由雙方自行約定,可以涵蓋老人的方方面面,包括生活照管、醫療方案選擇、財產處置等等。

11、疫情期間不回家不照管家人,是否構成遺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遺棄犯罪屬於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

疫情防控期間,老婆瞞著老公捐錢給疫區,老公能提出撤銷捐贈嗎?

疫情期間,如果是因受到國家號召而減少出門、加入抗“疫”前線等情況而無法趕回家照顧家人,並不存在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則不屬於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即不構成遺棄罪。但是,即使是特殊情形,也應該提前或及時妥善安排好無法自理的家人的生活起居等問題,比如委託其他合適人選幫忙照顧或者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求助。另外,哪怕不能夠親自照料,也應該經常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關心、關懷家人。

12、疫情時期,如何體現對老人的贍養?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老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對老人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是老人的法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疫情時期,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在生活照料上要對老人更加無微不至,並時刻提示老人注意防範;在精神慰藉上,也應該經常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關心、關懷老人,並向老人報平安。  

如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無法親自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履行贍養義務的,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按照老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如老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此外,民政部針對疫情期間的老人特殊保護,於2020年2月7日發佈的《養老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對空巢(獨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親屬已接受隔離治療,或者子女親屬參加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無暇照顧的老年人等剛需群體,經與家屬協商一致,在安全防護前提下,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保障作用,動員村(居)民委員會、物業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等做好上門幫扶或接收入住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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