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6萬5的畫丟了,快遞卻說沒保價只能賠3-7倍快遞費,這合理嗎?

​價值65000元的三幅畫在快遞途中丟失

快遞公司卻說沒有保價只能賠幾十元

合理嗎?

價值6萬5的畫丟了,快遞卻說沒保價只能賠3-7倍快遞費,這合理嗎?


老葛是杭州吳山古玩城一古玩店的老闆。2018年11月,他通過某快遞公司向客戶郵寄的三幅畫作在派件途中丟失。

為此,老葛將快遞公司告到了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畫作損失65000元。

快遞公司對此並不認同,答辯稱:葛某是通過第三方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單,該小程序下單界面顯示“如需保價請由發貨方聯繫,未保價若遺失賠付3-7倍快遞費”,葛某沒有選擇保價,快遞公司只需賠償快遞費的3-7倍費用。

另外,快遞公司對貨物價值也提出了異議,認為葛某無法證明其郵寄的三幅畫作價值65000元。


價值6萬5的畫丟了,快遞卻說沒保價只能賠3-7倍快遞費,這合理嗎?


爭議焦點一

遺失的快遞真的價值6.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葛某具有文物鑑定和保管人員四級資格,寄件當日,快遞公司攬件員上門取件,取件地點正是吳山古玩城。

在詢問了畫作來源、畫作價值鑑定過程,並查看葛某與客戶溝通的微信記錄後,法院認定,郵寄的物品確係三幅畫作,畫作的價值有葛某此前留存的鑑定報告為證,價值65000元。


爭議焦點二

賠償快遞費的3-7倍合法嗎?

法院認為,葛某寄件下單的小程序中關於保價的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收件方責任、排除寄件方的主要權利,且在下單頁面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寄件方注意,應屬無效。

因此,快遞公司不能依據該條款僅以快遞費的3-7倍賠償了事。


爭議焦點三

老葛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合理嗎?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對於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老葛可以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呢?

法院認為,“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並不等同於按貨物的價值進行賠償。

葛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是郵寄服務合同關係,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應當考慮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等。

快遞公司作為收取運費的主要依據是託寄物的重量而非託寄物的價值,如果按託寄物的價值賠償給葛某,即意味著將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風險轉嫁給快遞公司承擔,也有違公平。


法院判決

上城法院認為,快遞公司在投遞過程中將葛某快件遺失,確係存在過錯,該營業部攬件員自古玩店內取件,應當對託寄物價值有一定程度的預見。

而葛某明知託寄物為高價值物品,仍未選擇保價,其對自身損失亦負有一定責任。

結合託寄物價值、雙方過錯以及快遞公司能夠預見的後果,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葛某損失35000元。

判決作出後,老葛與快遞公司均表示接受,快遞公司也自動履行了判決。


法官提醒

快遞合同格式條款免除收件方責任、排除寄件方主要權利,並且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寄件方注意的,應屬無效。寄件人明知託寄物為高價值物品,仍未選擇保價,對自身損失亦負有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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