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用于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也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会计要素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本文从会计要素等角度出发,分别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利润(亏损)、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等七个方面来阐述企业在抗击“新冠肺炎”常见情况的财税处理。
一.收入部分
生产经营所得
1税收规定
防控疫情密切相关行业、专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会计处理
一、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发票的部分
1、平时销售时 :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二、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点:
1、要不回专票不影响其余收入免税,已开税率普票未追回前可免税
2、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政府补助收入(比如复工返岗补助等)
1税收规定
复工返岗补助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代收代支费用(比如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1税收会计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则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2会计规定
(1)政府拨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发放给相关人员(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收入的减项(预估收入或销售退回)
1税收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则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会计处理
一、预估收入
(1)红冲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2)同时红冲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负数)
二、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二.成本部分
存货损失
1税收会计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会计处理
盘存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盘存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费用部分
劳动保护费
1税收会计规定
1、增值税
购进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仅在工作中使用,个人没有所有权,不构成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福利费
1税收会计规定
1、 增值税
(1)现金补贴
发放现金补贴不涉及增值税。
(2)发放口罩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十五条规定,将货物用于福利应视同销售。
3、个人所得税
(1)发放现金补贴
①发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②发给防疫工作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发放医药防护用品
个人取得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1.公司购买医药防护用品发给员工
①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决定以购进口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③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公司发放现金补贴,让员工自行购买。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其他应交款—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职工)(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预扣)
贷:银行存款
三险一金
1税收会计规定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会计处理
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负担部分,在支付工资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
3、 交纳时
个人部分应正常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银行存款
单位部分缓缴期结束后一次性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单位)
贷:银行存款
减免三项保险费用: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实际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实际承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现金 (实发数)
缴纳时:
个人部分应正常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缴纳单位实际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实际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三项保险费用单位已计提未缴费(可以享受减免部分):
如果没有交款,而是直接少缴的情况下,应按减免金额在原来计提的分录同方向用红字冲销。
原来计提时
借:期间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直接减免时
借:期间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退还三项保险费用单位缴费:
如果是已经缴纳后,收到类似于税收返还性质的社保费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电费燃气费
1税收会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2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五.坏账损失
1会计处理
1、直接转销法
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2、备抵法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5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其它减值准备,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损失部分(营业外支出)
合同违约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计算的依据是合同中明确签订违约的条款,合理的凭据具体包括: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有关协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结算凭证。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外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税法规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纳税调整
增值税:免征
企业所得税:
(1)按规定捐赠给公益组织及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的间接捐赠、向定点医院的直接捐赠物品全额扣除。
(2)其他捐赠: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停工损失
1税收会计规定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内的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处理。由于自然灾害、企业迁移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处理。
2会计处理
发生停工损失费用:
借:停工损失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
月底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停工损失
违规生产、违规销售口罩,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利润(亏损)部分
1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
2税法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纳税调整
无须纳税调整和备案,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制弥补亏损申报表即可。
六.资产部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生产设备
1会计处理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次月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2
税法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款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8号公告答疑: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纳税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无须备案。
七..负债部分
一、留抵退税
1税收会计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会计处理
收到退税款对应留抵减少,对应科目进项税额减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纳税调整
无须纳税调整。
二、或有负债
1税收会计规定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对于发生可能性概率大于95%的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会计处理
(一)对于或有负债,会计上只作披露
(1)披露的范围
除可能性极小的或有负债不作披露外,其余或有负债均作披露。(但对于未决诉讼担保责任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所产生的或有负债未决仲裁则不论其可能性大小,均需披露)。
(2)披露内容
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②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3)例外情况
如果披露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二)或有负债转化为预计负债
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借:销售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预计负债
3纳税调整
或有负债会计上只作披露,无须纳税调整。
计提预计负债应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
说明:本文用于财税交流,请财税同仁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閱讀更多 財稅賦能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