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检察院捕诉部门办理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为涉案民营企业家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某是江苏某民营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2016年从山西省一私人煤场购买煤炭,因为私人煤场不能开具发票,所以要进项票抵扣。李某的公司在与开票方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先后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用于抵扣税款。

根据修订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由执检部门转接至捕诉部门,海州区检察院率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转接工作,并将其与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紧密结合办理该案件。


海州区检察院捕诉部门办理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办案过程中,该院发现李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人民币,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核实,李某的公司具有实际的经营,并非单处开票的空壳公司,其在山西还有上千万元的投资,如果继续羁押,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其本人也愿意在被变更强制措施之后退还其余全部违法所得。

为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精神,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海州区检察院捕诉部门办理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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