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滅亡後,當時虧欠西方列強的賠款為何沒人來討債?

胡瑪莉


中華民國在1912年建立起來後,欠西方列強的賠款自然是不用大清來還了,還錢的重任此時已經交到了民國政府的頭上了。

大清從1842年簽訂《南京條約》的開始,一直到1911年大清國滅亡。在這七十多年的時間裡,清朝所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數不勝數,每一個條約背後都有一筆賠款,其中大頭是《馬關條約》和《辛丑條約》,《馬關條約》大清要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和贖遼費3000萬兩,規定是一年時間內賠償一億兩白銀,餘下的需要分六次還清,實際上大清東拼西湊最終分三次還清了。

庚子賠款的情況

而1901年簽訂的《辛丑條約》,也就是庚子賠款,規定賠償4.5億兩白銀,年息4%,合計39年還清。本息合計應該支付9.8億兩。由於賠償的數字實在是太大了,大清一直到亡國都沒有陪完。

其中由於國民政府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因此對於戰敗國的德國、奧匈帝國的賠款就停止了。而沙俄在被蘇聯取代後,1924年5月底蘇聯政府聲明放棄俄國部分庚款。

另外的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和荷蘭把中國支付的庚子賠款部分退還給中國政府,其餘的以名義在中國投資和進行教育事業。

到1939年1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出通告宣稱停止支付庚子賠款為止。1902年——1938年這37年間,庚子賠款總計實付之數為6.64億兩,扣除美英等國退款等,中國實際支付的賠款數額共五億七千六百多萬兩,約佔總數的58%,其中大部分都是民國政府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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