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下午的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天津市醫保局副局長張鐵軍解讀了《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去年12月11日上午,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打擊欺詐騙保工作面臨的形勢,《條例》有針對性的作出了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
天津市醫保局副局長張鐵軍
明確監管職責
首先在第四條中明確了市和區人民政府負有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的監管職責。把職責提高到政府層面。其次在第六章中明確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職責,強化屬地監管。同時,還明確了定點醫藥機構職責,
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細化監管措施
明確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提高執法的精準性。針對涉嫌騙保的人員拒不配合調查的情況,《條例》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暫時調整其醫療費用結算方式,也就是暫時停止其聯網刷卡結算 ,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全額墊付,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後,方可對墊付費用審核、報銷,體現了“守信暢通、失信受阻”的行政理念。
加大處罰力度
《條例》明確對騙保行為處騙取金額的3-5倍罰款,將處罰幅度下限從2倍提高到3倍,對騙保行為形成強力震懾。
強化部門聯動
《條例》明確要求醫保部門會同衛生健康、公安、藥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醫保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
特別是明確了對涉嫌騙保的單位和人員有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匿、銷燬證據等行為,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同時,《條例》還規定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將其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 劉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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