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轉包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法律依據】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2014年8月4日發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轉包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法律依據】在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沒收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承包 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轉包人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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