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3月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主要问答梳理

问:湖北省外的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一般在6万元左右,部分业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3月1日以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减按1%缴纳增值税。当月合计销售额若不超过10万元,扣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剩余的销售额仍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广告设计收入外,还有零星的房屋租金收入,如何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问: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3月份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40.4万元,一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

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1月份销售额20万元[20.6/(1+3%)=20]和3月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预计销售额40万元[40.4/(1+1%)=40]的合计数6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月份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问: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销售收入不超过5万元(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3月份销售额不到1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则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问: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1季度销售收入能达到100万元,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适用的征收率,对1-2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3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当期缴纳未形成留抵,但是2020年2月公司增值税形成留抵税额,可不可以申请享受退还2月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第8号)第二条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缴纳了增值税,未形成留抵税额,即2019年12月底留抵税额为0,2020年2月形成的留抵税额,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

问:请问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在当地划,还是和总部一起划?

答:企业类型划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型要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来划型。所以,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和总部一致的,不在分支机构所属地划型。

问:企业2月份缴纳了1月份的社保费,这部分钱能退还吗?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都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份。也就是说,并不是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2月份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虽然社保费是2月份缴纳的,但费款性质是1月份,因此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问: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吗?

答:

如果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征2-6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问: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复杂?

答:目前,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参保企业类型,根据缴费人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缴费人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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