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
1、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二、隔離、觀察期間
1、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企業原則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預告解除或預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
1、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2、企業停工停產
(1)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1)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勞動仲裁
1、仲裁時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2)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仲裁審限順延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參考文件:
1、《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3、如上內容摘自人社部等剛剛頒佈的通知,由肖峰博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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