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四次性侵后将男子毒死,属于正当防卫吗?法院这么判……

说起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很多疑问,我们也总会问,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就像之前云南一男子遭围殴后反抗将其中一人捅成重伤,最后被判刑,很多网友就存在疑问,别人打我,难道不能反抗?

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到底是 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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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讲个例子。

小兰36岁,丈夫在两年前因为事故去世了,他们家在农村,小兰因为和丈夫感情很好,所以不愿在嫁。

但是没有想到同村的一男子小罗看到小兰的丈夫死了,就对小兰起了歹念,小兰先后四次被他强奸。

直到有一天,小罗同样让小兰晚上不要太早睡的时候,小兰再也忍受不了了,于是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小罗来了之后给他吃,将他毒死。

之后小兰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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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小兰多次遭到强奸,这次也不会例外。

当小罗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了。给他下毒,就是一种防卫行为。

如果非要等到实施强奸才允许女性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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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明确正当防卫的呢?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中,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的界限标准规定。

其最大的改变在于: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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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义在于,这不仅仅可以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也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公民面对暴徒时无需再畏手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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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由于原文内容太长了,所以小编给大家概括了几个点。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个例子:如果医生被患者家属骚扰,家属扬言要伤害医生,医生也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

后来家属真的兑现威胁,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这时医生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家属击伤甚至击毙了。

那么这种情况,在以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新标准下,医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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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现今,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就比如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这时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对等的前提下,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却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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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还记得那个“龙哥”吗?

就是那个拿刀砍于明海却被对方反杀的那个“龙哥”。

那起事件就很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

在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

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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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如果A拿刀威B,要求B把钱拿出来否则就会杀了B,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这时B夺下了A的刀把A砍了。

在以前,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现在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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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被暴力伤害,如果本能得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

所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最大限度在哪,我们也在这些不起诉的案件中找到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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