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第二十四卷│譏日篇第七十(6)


《論衡》第二十四卷│譏日篇第七十(6)

【原文之六】

工伎之書,起宅蓋屋必擇日。夫屋覆人形,宅居人體,何害於歲月而必擇之?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則夫裝車、治船、著蓋、施帽,亦當擇日。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夫動土擾地神,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但欲居身自安,則神之聖心,必不忿怒。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論衡》第二十四卷│譏日篇第七十(6)


《論衡》第二十四卷│譏日篇第七十(6)

【拙解】

依工伎之書,起宅蓋屋必須擇日。房屋是為遮蔽人體,住宅中居住人的身體,對歲月之神有何傷害而必須要擇日修建呢?如果因為屋宅遮蔽了人的身體所以神對其厭惡,那麼制車、造船、遮蓋、戴帽,亦應當擇日。如果因為挖土動地而令神厭惡,那麼挖溝耕種田園亦應當擇日。動土驚擾地神,地神能知曉人無有惡意,只是欲得安身居住之處,那麼神的聖心,必定不會忿怒。神不忿怒,即使起宅蓋屋不擇日,仍是無禍。如果土地之神不能知曉人的本意,確實是厭惡人挖土動地而使其受到驚擾,那麼即使擇日又有何益?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皆應伏罪,即便是擇日犯法,終不會被免罪;如果王法不禁殺人傷人,即便是妄亂殺人傷人,終也不會獲罪。王法,便如同鬼神之制。破土挖地之過,猶如殺人傷人之罪。人殺傷人是否犯法不在其是否擇日而為,那麼修房建宅為何要有禁忌?

【小議】

國之法,任何人不可逾越,違法則必究;民之俗,若不與國法相牴觸,則應當受到尊重,如果與國法相違,則必須摒棄。那麼,類似“裁衣之書”、“工伎之書”上面的那些“禁忌”又當如何呢?其實,東漢時期的王充已經以各種實例對比,充分說明了那些東西的虛妄無稽。世上總有些人,遇事不求實,卻兀自相信虛無縹緲的鬼言神論,好像依了那些“禁忌”之說便可避兇取吉。有的人是因為愚,有的人不愚卻是心虛。愚者不能“原”真偽,人云亦云,盲目迷信;心虛者自然是心中有闇昧,或不憂人知,卻也是畏懼神鬼懲之。還有一些人,或許可以稱之為“有心人”,這些人並不是真的迷信鬼言神論,但卻很善於借題發揮,以其為謀生之業。人居天地之間,食、居是維繫生命不可缺少的,若依“工伎之書”,“神”常因為人修屋建宅而生厭惡,“神”的度量豈不是太小?行為何其荒唐!實則,那只是人類自己的怪異思維在作祟。


王充(公元27年-97年),字仲任,東漢時期思想家,唯物主義者。

《論衡》共三十卷,八十五篇,其中《招致》篇僅存篇目,實存八十四篇,是東漢思想家王充重要的唯物主義著作,展示了一定的唯物主義思想,但也包含了一些重“命”思想。《論衡》的出現,在中華歷史文化發展進程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由於作者身處的時代使其世界觀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但並不影響其著作的歷史重要性。

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是研究和對待歷史經典和思想文化的科學態度。中華文化博大精深,諸子百家各有千秋。品讀國學經典,從中汲取有益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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