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農村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條

遼寧:農村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條

各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沈撫新區管委會,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現將《農村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條》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9日

農村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措施20條

一、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十必須”

1.村委會(社區)必須事先知曉為飼養場(戶)實施動物防疫活動的人員是否為本村(社區)人員,並做好外來動物防疫人員的登記備案和體溫監測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村委會必須宣傳到位、監督到位,切實履職盡責,保證實現動物防疫活動全程可追溯。

3.動物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防疫活動前,必須向當地村委會(社區)登記備案,如實報告擬實施區域和持續時間等內容,經同意方可實施。

4.低風險地區間跨村實施動物防疫的人員,必須持有居住地村委會(社區)出具的健康排查合格證明,經擬實施動物防疫活動的村委會(社區)備案同意,報鄉鎮政府備案後,方可開展跨村動物防疫活動。

5.動物防疫人員每日上下午開始實施防疫活動前,必須測量體溫不少於1次,並做好記錄。

6.動物防疫人員必須配備便攜式消毒器具、消毒藥等消毒用品,在每場(戶)動物防疫活動開始前和結束後要及時進行消毒,勤洗手、勤漱口。實施動物防疫活動全程必須戴口罩。

7.動物防疫人員進入每個動物防疫活動場所前,必須詳細詢問該場(戶)人員有無發熱等症狀,有無外來人員等信息。

8.動物防疫人員在從事動物防疫活動期間,必須儘量減少與人員(包括防疫場所人員)接觸,儘量減少活動區域。

9.動物防疫人員每日必須詳實記錄全部行動軌跡,包括去過的場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接觸的人員數量等,做到行動軌跡可追溯。

10.飼養場(戶)在接受動物防疫活動前,必須詳細詢問動物防疫人員體溫是否異常、是否備案等情況,查看其戴口罩及消毒器具配備等情況。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必須拒絕其進入。

二、動物防疫人員及活動“十不得”

1.動物防疫人員不得在新冠肺炎低風險地區和中高風險地區之間,跨區實施動物防疫活動。

2.有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的人員,不得實施動物防疫活動,並按規定報告。

3.與外省返遼人員或與新冠肺炎確診人員有接觸史,且尚在隔離期內的人員,不得實施動物防疫活動。

4.動物防疫人員未佩戴口罩、更換鞋套或對鞋底進行消毒的,不得進入動物防疫活動場所。

5.動物防疫人員發現飼養場(戶)人員有發熱等異常狀況,不得進入該場所,並立即按規定報告。

6.動物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防疫活動時,除畜禽圈舍等工作場所外,不得進入畜主生活場所。

7.動物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防疫活動時,不得與飼養場(戶)的人員在同一房間聚餐。

8.動物防疫人員用過的口罩、消毒藥品等,不得隨意丟棄。

9.動物防疫人員不得遺漏、隱瞞動物防疫活動期間的相關信息。

10.飼養場(戶)不得允許不符合要求的動物防疫人員進入場(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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