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5個月

記者 廖晨霞

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日前發佈《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5個月

■ 用人單位2月份已經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按規定應減徵的部分由經辦機構統一清退

■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減徵單位,在減徵期間職工醫保補貼標準相應減半

適用範圍

減徵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包括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等),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納入減徵範圍。機關事業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

滯納金

參保單位2020年2月份應繳未繳的職工醫保費,於3月底前補繳不徵收滯納金。減徵期間,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緩繳單位”),可申請緩繳減徵政策執行期內的應繳納職工醫保費,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單位具體範圍和辦理手續參照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緩繳政策執行。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應繳未繳職工醫保費的視同中斷繳費,補繳中斷繳費的,規定收取滯納金。

補繳費政策

《通知》規定,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緩繳單位應先補齊該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確保職工按規定享受退休後相關醫保待遇。

參保單位為職工或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足醫保繳費年限的,以及補繳階段性減徵政策實施前的歷史欠費的,單位繳費部分按原規定執行,不實行減半徵收。

醫保待遇判斷

緩繳單位在緩繳期限內按規定對緩繳期間職工醫保費進行補繳的,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未及時繳納職工醫保費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補繳的,補繳費月份視同為正常繳費月份,作為判斷職工醫保待遇的依據。滯納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職工生育保險

職工生育保險單位繳費不實行減半徵收。用人單位2020年2月份應繳未繳的職工生育醫保費,於3月底前補繳不徵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未按規定及時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補繳的,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補繳費月份視同為正常繳費月份,作為判斷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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