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魔术大揭秘!7.8亿票据诈骗案始末

原来有报纸替换票据,变出上亿资金的“魔术”,让人拍案惊奇。本案则连报纸等道具都不用,直接变出近十亿元的资金,可惜“魔术”终归是假的,“魔术师”难逃法律制裁。

本文是“魔术”大揭秘。

2016年4月8日,某城商银在港交所公告称,该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时隔四年,该案审理结果出台,根据凤凰网记者整理的信息显示:

  •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被告人张某夏犯挪用资金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 被告人吕亮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犯罪份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犯罪活动给银行带来的巨额损失却难以挽回。

01 供应链金融中的票据业务及欺诈风险


票据业务属于广义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一直以来是金融欺诈案的高发领域。

2019年上半年,媒体报道诺亚旗下歌斐资产的某供应链金融产品兑付违约事件,引起市场关注。产品投资的是针对京东的应收账款,有极高信用的京东作为还款人,本来信用风险应该很低。但是最终京东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这笔债务。原因也是出在造假。相关当事人被诺亚举报并被公安局实际控制。

本公众号专门写过《从诺亚踩雷事件看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一文。其中,专门介绍了防范中国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的“质疑一切,交叉验证”原则,写到:

以笔者的稍有阴暗的推理,几乎每个重大的欺诈事件中,都有金融机构的内鬼配合。这些内鬼或是直接被收买,或是为了自己的奖金或是业绩考核等利益对一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这个意义来讲,前面提到的质疑一切的原则,在金融中机构更需要得到贯彻。风控部门最应该质疑和防范的正是本公司的业务部门;公司管理层最应该质疑和防范的正是公司的风控部门”。

此案果然也有“内鬼”被收买,内鬼配合作案获得了1114万元的回报。这个案件发生,也反映了该行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一下票据业务。

  • 国内的票据业务基于《票据法》而开展。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需要依托真实贸易背景。
  • 在美国,也有一种商业票据(CP,commercial paper)的产品,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大型企业可以面向金融机构发行CP,融入短期资金,并不需要有真实贸易背景。

汇票的具体操作模式是购货方购买货物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具商业票据。简单来讲,商业票据类似欠条,上面记载有见票付款的承兑人和具体付款的金额和时间。销货方收到商业票据后,凭借商业票据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后获得现金。

有的销货方想要提前获得资金,则可以将商业票据进行贴现,即将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其他机构,以一定的折扣提前获得资金。其他机构获得商业票据之后,可以未来从承兑人处获得资金,或是将商业票据再向其他机构进行贴现。

由于国内的信用环境较差,通常企业作为承兑人的商业票据被接受度较低,很多(或者说是大部分的)商业票据都由银行承兑,即银行作为商业票据的付款人。

商业票据是国内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通常的做法是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然后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比如,50%的保证金比例,开出100%的金额。企业存5000万元,可以开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套出的5000万元资金可以进行投资、借贷等等。

有了上面的基础知识,我们再来介绍案件来龙去脉。

02 案件分析

简而言之,本案是

:银行“内鬼”被收买,配合票据中介以假的商业票据来向银行贴现,骗取资金并用来进行投资和放贷以谋利,并期待投资盈利且放贷能够成功回收本息,可以填补银行的资金黑洞。作案者赚取资金投资和银行贴现成本之间的差价。最终却因为投资亏损和放贷无法回收,加之中间的挥霍,导致无法归还,事情败露。

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票据中介吕某亮认识了在某城商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任职的张某夏。张某夏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双方约定合作开展无需提供真实票据的所谓“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套取银行资金用于营利活动。

前面介绍了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是指该金融机构接着将商业票据再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这类业务涉及到票据中的“跨区套利”模式。这是由于各地资金供需关系,各行的政策、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商业票据的贴现率不符合“一价定律”,即不同的银行的贴现率不同。这样便产生了套利机会。

比如,票据中介先以自己的钱以4.8%的利率贴现给持票人,然后再以4.5%的利率转贴现给金融机构,可以赚取0.3%的利差。然而,这种模式需要票据中介的资金。

另外一种更加“先进”的模式是转贴现套利模式。

  • 票据中介先将业务介绍给有资金的银行,该银行以银行的资金进行贴现(提供过桥资金),比如4.8%,然再该银行再以4.5%的利率转贴现出去,赚取0.3%的利差。
  • 赚取的利差在该转贴现的银行和票据中介之间划分。比如,票据中介得0.2%,银行得0.1%。

转贴现的交易结构图

金融魔术大揭秘!7.8亿票据诈骗案始末

注:以上为通常的正常模式,非针对本案的交易结构图。

正常的交易结构图说明示例:

  • 商品销售中,供货方发出商品,收到出票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 持票方(供货方)想要将票据贴现,提前获得资金。票据中介获取供货方(持票方)的融资业务。
  • 供货方作为持票方将票据以4.8%的利率向金融机构(过桥行)进行贴现,过桥行再以4.5%的利率向金融机构(出资行)进行贴现。总共0.3%的利差去掉过桥行在万五到千一不等的收费,即是票据中介的利润空间。

如果不存在欺诈,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的话,这本来是一个双赢的模式,因为银行承兑票据,具有很高的安全保障。票据中介可以空手套白狼,不用资金便可赚得利差。过桥银行提供了资金,则赚取0.1%的“无风险”的差价,由于操作周期短,这个实际利率要超过银行的资金成本。

在此案中,吕某亮、朱某等人组成的团伙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等环节相互配合。

据文书显示,2015年6月,禾丞公司股东和分管银行部的朱某花了180万元,从某大行某分行工作人员秦某某处获得了重庆银行开设在该大行某支行的同业账户。同年9月,秦某某还帮朱某开设了一个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在某银行某支行的同业账户。

案例分析:

银行的同业账户非常关键,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同业的信用,在业务真实性、资料完整性等各方面的审核都会比非同业业务要相对放松要求。

正常的票据贴现业务,除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之外,严格的标准还要求审核商业承兑汇票开具和背书的真实贸易背景。国内很多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中出现“光贴”,也就是指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贴现,被监管严格限制。

本案例中,转贴现业务居然不见票即可开展,从信用分析逻辑上来讲,这是完全基于同业信用了而不是资产信用了。

2015年-2016年,吕某亮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将已做了“一票二卖”的票据,进行贴现,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供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张某夏为其发放转贴现资金。张某夏、吕某亮、朱某等人在某银行上海分行做了4笔不见票转贴现业务。业务余额为9.8亿元。

从该城商行上海分行骗取的资金,分为很多笔用于各种用途。

  • 有几笔被用于偿还债务、经营转贷业务(即民间借贷)以及期货投资等。
  • 另有几笔共约4亿余元的资金全部转入某村镇银行同业户用于“借新还旧”,该笔资金还有部分被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 同时涉案人员还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买房买车等个人挥霍性消费。

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业务到期后,吕某亮只归还了2亿元资金,余款以做生意亏损等理由未归还。至案发有7.8亿元资金无法归还该城商行。

事情无法再继续下去,涉案的城商行员工张某夏主动自首。

03 供应链的金融风险

当前供应链金融的商票贴现、保理业务等业务,很多都是基于高信用主体的债权来开展的。从理论上来讲,这些业务都是低风险业务。

然而,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不是信用风险,而是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内控风险、欺诈风险,等等。

像本案中的商业票据相关业务,就存在由于银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操作人员在业务运作过程中配合外部机构的欺诈风险。

本来的话,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欺诈风险管理相对比较容易进行。比如,本案中的业务,如果资金方银行有风控部门对于业务部门进行控制,同时严格要求查验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则可以大大降低风险。当然,如何防范内鬼和欺诈也还是需要一定的江湖经验。

央行推出电子汇票系统之后,商业汇票的各类业务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

这使得汇票类资产的确权、流通、转让等容易进行,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大为降低。电子汇票系统类似深沪交易所。显然,没有人通过证券账户炒股会担心自己买到假的股票,也没有人担心自己买的股票突然会有第三方跑过来申诉权利。同时电子汇票系统有效发挥作用之后,使得信息更加对称,不同银行之间的票据贴现率差异将会显著减小,市场有效性将会大幅提高。

与此对比,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相对更加难以管理。

保理业务中,企业是将基于货物购销合同形成应收账款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这种操作类似票据贴现。由于没有商业票据那样的标准化文本材料。应收账款类资产的确权和转让,难度更大,存在的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更大。

甚至,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前往实地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且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在风险控制方面已经做到了无可改进的情况下,也存在企业将同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另一家不同的机构的

“一女二嫁”的现像。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违约,保理机构很难保障独占资产的权利。

从理论上来讲,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应收账款的确权和转让等中间的操作风险和欺诈,无法完全去除。

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建立起类似房产登记中心的具备法律权威性的债权登记中心。

对于债权资产采取登记有效原则,即只要是在债权登记中心的债权,具备对抗任何第三方的权力。中国每年发生的众多房产交易,中介行业鱼龙混杂,却很少出现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与房产登记制度不无关系。

具备法定意义上的登记优先的中央登记制度,是一种证券化的技术。当前将资产证券化片面理解为一种“资产融资”或左侧融资,是一种很大的误区。

从技术上和操作层面来讲,央行的电子汇票系统,经过一定的业务流程再造和对相关参与方的引导,可以作为一个债权登记中心。比如,引导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以在电子汇票系统开具商业票据替代应收账款。这样后续商业票据的资产确权及交易,相比应收账款就大为方便,风险大大降低。

当前也有应用区块链技术来开展供应链金融。然而,区块链可以通过多点存储和确认,保障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却由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无法通过登记优先的制度保障权利人对于资产权利的独占性。

比如,有人将区块链技术系统上产生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区块链上的主体和线下的主体(善意第三人)。区块链上的主体,并不能以资产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了转让来对抗线下的主体通过线下签订合同进行了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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