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违反规定,超权办理刑事案件,所取得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派出所违反规定,超权办理刑事案件,所取得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日常中,如果遇到刑事案件,我们经常去派出所报案,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案件派出所都可以侦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如果派出所超越职权办理了上述刑事案件,是否会导致程序违法,所取得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权,并未有对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进行规定,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只是针对法院。公安部为了更好的与检察院、法院合理协调分工,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事实上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一般都不会以派出所的名义对外办案,基本上所有需要盖章的法律文书都是县级公安机关印章。

那么派出所违反公安部通知越权办理不该侦办的刑事案件,是否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程序违法?这个问题其实和之前公安人员未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是否有执法权一样。按照公安部规定,人民警察未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是不能参与执法,但是该规定仅属于内部规定,不代表人民警察持警官证执法就属于违法。

事实上湖南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对派出所越权办理贩卖毒品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就有论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搜查在前,立案在后,某派出所超越职权办案。毒品的提取、送检、抽样等程序,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某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查获大量毒品。查获毒品后,依法将毒品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本案的立案、搜查、送检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亦无异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从上述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对于法院而言,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实际承办部门并不是侦查主体合法性重点,只要案件形式上确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至于公安机关具体何种部门侦办此案,则属于内部分工问题,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况且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是内部规定,刑事诉讼法只要求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即可。当然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是属于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明知无管辖权而办理该案件,则属于违反刑诉法管辖规定,其取得证据效力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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