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超市男是正當防衛?莫讓“正當防衛”成為暴力的擋箭牌


威海超市男是正當防衛?莫讓“正當防衛”成為暴力的擋箭牌

昨日下午,威海某商場內,某男因與兩女發生口角,其中一女扯下其臉上的口罩後,該男子幾記重拳連擊該女子,從披露的視頻中可見該女子頭破血流。雖然個人也認為該女的行為的確應該聲討,但是作為一名法律人,看到網絡上為男子的行為喝彩,還是忍不住說兩句。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景山先跟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何為正當防衛以及正當防衛所需滿足的條件。

一、何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威海超市男是正當防衛?莫讓“正當防衛”成為暴力的擋箭牌

二、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1)“不法”行為指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其他一般違法行為。此處的不法行為並非指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而只能是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而且採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如果採取防衛行為根本不能減輕或者避免不法侵害,那麼則不 允許正當防衛,當該種行為導致的結果達到刑法所規制的程度則成立相關犯罪。

2)“侵害”指對法益的威脅明知有當行為威脅法益時,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

3)“現實”是指客觀上真是存在不法侵害行為,而非主觀臆測,如果客觀上並無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進行防衛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則行為人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即正當防衛的行為必須“適時”,“事前防衛”或“事後防衛”行為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必須針對不法侵害本人進行防衛。防衛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進行,而在面對共同不法侵害時,也必須針對客觀上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行為,造成相應後果的,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求為判斷標準,須考慮不法侵害的程度、緩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權益;手段是否必須,要判斷雙方的手段、打擊程度、打擊部位、人員對比等因素。當然,在認定“必要限度”時,不能過分的要求手段相對應,不能僅將不法侵害者已經造成的侵害與防衛所造成的損害進行比較,還需要考慮不法侵害人行為所可能造成的侵害與防衛人所造成損害進行比較,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可以大於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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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網絡上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要觀點是:在疫情防控期間,該女子將男子的口罩摘下,使得該男子面臨罹患病毒的危險,罹患病毒後又存在較大的生命危險,因此該男子出手還擊屬於正當防衛。結合剛才我們探討的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的探討,我們來看一下“威海事件”中該女子的實施的行為以及該男實施的行為是否滿足前述構成正方防衛的條件:

1、是否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支持者所稱的“不法侵害行為”指的是該女扯下男子口罩的行為,但是景山認為女子扯下男子口罩的行為根本不構成“不法侵害”,剛才我們提到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的、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行為,而該女子“扯下口罩”的行為短暫的且已經實施結束;除此之外這種“不法侵害”還要求採取防衛措施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該女子扯下口罩的行為顯然無法通過暴打來減輕或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倘若要為扯下口罩的行為找個可能的損害後果的話,那麼也只能是“可能罹患病毒感染”,而該男子的行為顯然無法減輕或避免這種威海後果。

2、防衛是否“適時”?剛才我們提到,該女子的扯下口罩的行為已經結束,男子是在女子“扯下口罩”後實施的“防衛”行為,倘若該女子的行為可以稱做“不法侵害”,那麼該男子的行為也明顯屬於“事後防衛”。

討論至此,景山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繼續討論該男子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構成條件了,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該男子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正當防衛”,甚至連防衛都稱不上,而更像是一種情緒的宣洩。

疫情防控期間在公共場合摘下別人的口罩固然不對,該男子因疫情而產生強烈情緒亦可以一定程度上理解,但我們務必要分清“施暴”與“防衛”,莫讓“正當防衛”成為施暴者的擋箭牌。

各位親愛的粉絲和讀者朋友們,這個問題你們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與景山討論,景山將盡量予以及時回覆。

注:因不清楚案件的全部事實,僅依據網上披露的信息和假設對案件進行探討,亦非對男子行為進行定性,僅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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