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樓上的樓上自來水管爆裂樓下住戶遭殃 損失到底該誰來賠?

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3日訊 近日,威海經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水管爆裂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孫某賠償李某裝修修復損失24246元。

2019年,威海經區某小區205室的李某家先後兩次被淹,屋內吊頂、牆壁、地板、書櫃等被損壞,經鑑定,損失共計24246元。看著自己精心裝修的房子被糟蹋成這樣,心急火燎的李某立馬去樓上305室的張某家討說法。張某卻說,和他沒關係,讓李某去找5樓的孫某。三方多次協商不成,李某一氣之下將樓上這兩家全都告上法院,索要賠償。

庭審中,三方各執一詞。李某表示,自己家這麼大的損失不能沒人管,水管是孫某家的,她必須賠償損失。而且水是從張某家滲漏的,他也應該賠。張某卻說:“水管是孫某家的,不歸我管,我一個外人總不能修別人家的水管吧。”孫某又說:“水管裂的部分是公共的,應當物業公司負責維護。再說水管本身也存在設計不合理和質量問題,開發商要負責任,讓我家負責說不過去。”

那業主李某的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買單呢?經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分戶水錶以內的供水設施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本案中,案涉破裂水管系分戶水錶以內的供水設施,屬孫某所有的505房屋的自來水給水管,孫某作為505室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對該水管承擔維護管理責任,現該水管破裂漏水給李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孫某承擔責任。孫某主張案涉水管存在設計不合理以及質量等問題,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合併審理,其可另案主張權利。張某並非案涉破裂水管的管理義務人,李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當,經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威海市城市用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分戶水錶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產權屬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分戶水錶以內的供水設施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

閃電新聞記者 肖夢凡 威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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