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侵佔罪】侵佔罪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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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刑法條文

2、概念與構成要件

3、罪名認定

4、裁判要旨

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概念與構成要件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檯上,到他人家裡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裡,乘坐出租車把財物遺忘在車裡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裡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 、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 )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汙罪或職務侵佔罪。( 2 )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 )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 、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 16 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罪名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 、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 、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三)侵佔罪、職務侵佔罪、貪汙罪之間的區別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此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此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此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為特殊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制度和公共財物所有權,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此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侵佔罪與貪汙罪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侵佔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沒有規定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犯罪客體不同。貪汙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四、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非法經營彩票並佔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行為人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彩票業務並佔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佔有投注款數額較大,宜將全案以非法經營罪和侵佔罪數罪併罰;若非法佔有投注款數額巨大,此時必須精細考慮非法經營罪量刑檔次。當非法經營未達情節特別嚴重時,宜將全案認定為詐騙罪,鼗非法經營事實作為詐騙罪酌定從重情節;當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時宜將非法經營罪與侵佔罪數罪併罰;若非法佔有投注款數額特別巨大,宜將全案認定為詐騙罪,將非法經營的事實作為詐騙罪的量刑情節酌定從重處罰。


2.公訴案部分事實定性為侵佔罪時應按自訴案處理(人民司法2014.16.03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發現部分事實構成侵佔罪的,應通知檢察機關撤訴。若檢察機關不撤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並告知自訴人提起自訴;待自訴人提起自訴後,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訴案件中的公訴部分與自訴人提起的自訴案件一併審理,並不需要單獨立自訴【案號】再行併案審理。


【案號】一審:(2013)玄刑初字第18號二審:(2013)寧刑二終字第106號


3.侵佔遺忘物的司法認定(人民司法2012.06.078)


【裁判要旨】對於遺忘物,如是由負有管理職責之外的第三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佔罪,而構成盜竊罪。


【案號】一審:(2011)萬刑初字第831號


4.租車不還情形下的罪名確定——兼談將自訴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起訴的處理(人民司法2011.8.025)


【要點提示】在租車不還的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取得他人車輛,是通過合同租賃之詐騙方法實現的,就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取得他人車輛時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車輛後因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還車,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可能構成侵佔罪。將侵佔罪這類法律明確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處理,屬於管轄錯誤。如檢察機關不撤訴,應裁定終止審理。


【案號】一審:(2010)廬刑初字第00253號


5. 承運人盜取已封緘貨物構成盜竊罪(人民司法2009.10.009)


【裁判要旨】委託人在將財物交由受託人代為保管之前進行了包裝、封緘或者上鎖,這種行為表明委託人已排除了受託人對封存財物的控制與支配。委託人儘管將整個包裝物交給了受託人,但並沒有失去對封存財物的控制,其對於包裝物內財物的佔有支配權依然存在。由於盜竊罪的特徵之一就是佔有的他人性,也就是說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因此,如果受託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包裝物進行破壞並取出其中的財物,就屬於侵害了委託人的佔有,應以盜竊罪論處。


【案號】一審:(2008)鹽刑初字第87號二審:(2008)嘉刑終字第68號


6.區分盜竊罪與普通侵佔罪之難點探析(人民司法201602.041)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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