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理財產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我公司持有的理財產品保本不保收益,以一個月為一個運作週期,現在持有未到期想提前贖回,收益是否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如果這款理財產品到期贖回,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文件規定: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產品分為保本金融產品和非保本金融產品,按照上述規定,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持有未到期轉讓,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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