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名稱不得含有“保本”、“穩贏”等字樣

2019年1月1日起,私募投資基金的名稱將不得含有“保本”、“穩贏”等字樣。

11月2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下稱《指引》),對私募基金命名做出詳細規定,明確禁止使用“資管計劃”等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產品混淆的字樣。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相關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新設立的合夥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為準)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並相應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根據《指引》內容,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有幾項明令禁止出現的字眼,包括:

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被允許使用的關鍵詞則包括: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對此,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指出,“名正言順”與“名符其實”,這是古話,但很有道理。名不正肯定言不順。

“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私募基金名稱的規範,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基礎性一步。”胡立峰表示,千萬別小看這個規範基金名稱的基礎工作,至少過濾很多非規範信息,減輕大量的監測工作負擔。此外,《指引》也讓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相關參與各方在開展業務的時候更加理性、理智與慎重,需要“名符其實”,不能掛羊頭賣狗肉!

私募排排網研究員劉有華指出,此前基金產品命名的亂象主要集中體現在名稱中含有誤導性的陳述,比如隱含高收益、或者暗含著保本無風險的字眼,有浮誇誘導投資者的嫌疑。本次對名稱進行規範,具體到產品命名的細節,體現了管理層整頓行業亂象的決心,從源頭上解決潛在風險的發生,值得投資者點贊。

不過,劉有華表示,該《指引》對現有的基金產品整體影響不大,只有極少部分的產品可能需要按照指引調整產品名稱,“《指引》並未做強制要求,而且這類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數量佔比並不多”。

以下為《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通過契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命名事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第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第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徵保持一致。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第八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第九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簡單明瞭,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列明投資顧問機構的簡稱。

第十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第十一條 同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第十二條 通過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相關規定。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簡稱、英文名稱參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