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失聯」託管銀行有責嗎?

近日,上海意隆等4傢俬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引發各界對上海銀行等託管銀行是否應擔責的關注和討論。

私募“失聯”託管銀行有責嗎?

在7月13日發佈的公告中,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基金業協會稱,已經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託管銀行已經採取臨時止付、凍結賬戶等措施,以維護好基金賬戶資金安全。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4家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財富、鬱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應適用《基金法》;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雖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該基金無託管人。此外,他強調,《基金法》並未要求託管人承擔共同受託責任。即使是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銀行也無共同受託的法定職責。

對此,某業內人士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不同基金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不一樣的。“此次事件裡涉及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銀行只有託管責任,對基金的風險不承擔連帶責任。”她表示,“如果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話,《基金法》第三章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既包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複核審查基金資產淨值等職責,也包括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職責。”

私募“失聯”託管銀行有責嗎?

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指出,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職責,這裡的“安全保管”“及時辦理清算”是指託管銀行保障資金安全流轉,及時辦理資金交收。“一般來講,託管銀行通過對私募基金的資金閉環管理,監督資金流轉,實現資金與指令的隔離,以此保障基金的資金安全。但這並不等於託管銀行對基金財產具備保全的職責。”董希淼指出,一旦資金從託管賬戶中劃出,託管銀行隨即喪失對基金資產的控制權,不可能也不應該與投資者的財產保全相關聯。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匯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巴曙松指出,託管機構所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資產保管、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運作監督、信息披露、獨立建賬、資料保管等職責,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既是一種專業服務,同時又形成一定的制衡,為了確保這種制衡功能的順利發揮,託管機構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應當有清晰的責任劃分。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不宜將接管責任超出合同範圍延伸到託管機構,因為這不僅和整個資管新規一直致力於破除資產管理行業的剛性兌付和軟約束的政策導向相悖,也容易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更為合理的方式,應當是儘快組織原基金管理人團隊人員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並尋找合適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時,在必要時,由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清算小組,做好資產保全、清算分配事宜。”巴曙松表示。

滬上某股份制銀行負責人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此前對銀行託管的法律責任尚無清晰的界定。“從我們的理解來講,銀行只是對資金和合同的履約上進行託管和監管,並不能對投資的標的進行託管。”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事件,應該由基金管理人、行業協會、銀行等各方面共同協商,把相關的責、權、利界定清楚,並共同做好向投資人的解釋和溝通工作。“對投資人來講,找到了銀行網點這樣一個地方,就把責任和義務都歸於銀行,我覺得還是很欠考慮。”

某法院人士也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這是常識。在此事中,銀行沒有責任。”

記者 周軒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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