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戰“疫”(五十七)】康均心、杜輝:釐清關係 嚴格適用疫學因果關係證明傳染病犯罪

康均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杜 輝,河南平頂山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一、傳染病犯罪需要證明因果關係

很多傳染病犯罪的構成或者加重處罰都需要導致疫情傳播這一犯罪結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簡稱兩高兩部)頒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特別列出了在疫情期間可能發生的與防疫有關的33個犯罪。而這些犯罪中符合上述以病毒傳播結果發生作為處罰條件的犯罪就有6個。

這6個犯罪分別是:

1.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或者病原體攜帶者拒絕隔離、提前脫離隔離,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導致新冠病毒傳播的,構成該犯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該犯罪。

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上述1、2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之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構成該犯罪。

4.故意傷害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構成該犯罪。

5.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構成該犯罪。

6.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構成該犯罪。

以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作為處罰條件的犯罪需要證明因果關係。也就是說,證明特定的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犯罪需要證明危害行為與疫情傳播、病毒感染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這種關係的證明需要引入疫學因果關係理論。

二、疫學因果關係適用的前提

雖然學界同仁都主張疫學因果關係可以適用於公害犯罪的因果證明,但是在具體適用上,也要嚴格區分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和具體訴訟性質。傳染病犯罪肯定屬於公害犯罪的一種,而疫學其實就是傳染病學。傳染病因果關係適用於傳染病犯罪,這一命題具有名稱上的合理性。但是不能顧名思義地得出結論。筆者認為,適用性的前提需要解決這樣幾個問題。第一,傳播關係的證明是否必須要用疫學因果關係?第二,傳染病犯罪的認定需要證明什麼?第三,疫學因果關係是要證明什麼?

1.傳播因果關係需要疫學證明

公民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為致罪的犯罪結果有兩種:傳播和感染。傳播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病原體擴散和疫情傳播擴大的結果或者嚴重危險。感染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導致某特定個體感染傳染病的結果。傳播結果是一個整體的、可能性結果;而感染結果是個體的、現實性的結果。傳播是大範圍的感染或者感染可能性;感染是病原體對個體的傳播和傳播的現實結果。傳播與感染這兩種結果之間存在整體與個體、可能與現實的關係。疫學因果關係是要證明行為與傳播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其對個體感染的證明只是建立在整體傳播證明基礎上的一種合理推斷。

非典、高致病禽流感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傳播關係都是隱蔽的、多元的、不可知的。其隱蔽性表現為傳播的非接觸性、潛伏期長、潛伏期也具有傳播性,以及感染者存在假陰性等情況。其多元性表現為傳播途徑不止一種。其不可知性表現為,臨床醫學和病毒學等經驗科學現在無法對傳播關係進行絕對排他的證明。因為傳染病傳播的載體是細菌或者病毒等微生物。而人類對生物進行同一性認定的現有技術是基因測序,但是這些微生物無法通過基因測序來進行統一性認定。比如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其實是一種RNA病毒,根本就沒有DNA。所以,證明某個整體的感染是因為某一個個體,需要疫學證明。

2.傳播關係與感染關係的證明要求不同

多數傳染病犯罪需要證明傳播關係,個別犯罪也需要證明感染關係。及時控制疫情,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是傳染病犯罪的最終立法目的。所以傳染病犯罪是以不特定多數人為保護對象,而不是僅僅關注少數感染者。對於個體的感染,刑法並非沒有應對措施。如果能夠證明危害行為故意導致了某個或者多個個體的感染,就需要按照更重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果加重情節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認定感染關係意味著要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所以證明感染關係的證明要求要高於證明傳播關係。感染關係的證成需要建立在傳播關係證明基礎上,同時還要排除被感染者被其他途徑感染的可能性。

3.疫學因果關係的證明任務

疫學因果關係是用來預測傳播的趨勢,而不是用來證明個體感染的具體原因。單個個體的感染是眾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現有的任何科學都無法直接證明感染者A拒絕隔離而接觸B的行為是B感染的唯一原因。但是,疫學因果關係可以證明感染者A拒絕隔離後所到之處感染者明顯增多,同時因為其頻繁對外接觸而導致防疫成本增大。那麼,A的失控與疫情傳播之間就具有因果關係。

疫學因果關係在個別情況下也可以間接證明感染的原因。要證明一個個體的感染是因為某種危害行為導致,需要在整體傳播關係證成的基礎上,進一步證明該個體不具備被其他渠道的病原體感染的可能性。而這種證明的成立需要該個體在一定期間內處於相對密閉的空間。比如,監獄中的獄警在外面感染病毒沒有發現隔離,然後監獄中的服刑人大批量被感染。雖然無法直接證明服刑人感染的病毒就來源於獄警,但是疫學因果關係的推論在此種情況下可以得出排除合理懷疑的感染原因的結論。

綜上所述,傳染病犯罪需要由疫學因果關係來證明。傳染病犯罪的要證事實與疫學因果關係的證明任務的相符的。疫學因果關係可以直接證明整體傳播,間接證明個體感染;證明後者要比證明前者更困難。

三、疫學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求

雖然證明傳播關係相對容易,但是這種證明也要遵循傳染病學證明因果關係的4個原則。

1.危險因子在發病前已經存在並且發生作用。因果關係的成立應當符合時間上的先後性,原因一定要早於結果。在傳染病犯罪中,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感染或者確認攜帶病毒的時間,應當早於被害人被感染的時間。或者應當是感染者失控的時間早於公眾被感染的時間。

2.該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顯則疾病的發生率越高。因為與感染者或者病毒攜帶者的頻繁接觸,某個家庭、區域、集團的發病率應該遠遠高於相鄰相近地區範圍。這裡結論的做出需要選擇合適的參照組進行對比,達到傳染病學的顯著性和相關度要求。

2. 根據該因子的發生、擴大等情況所作的疫學觀察記錄,能夠說明流行特徵,而沒有矛盾。感染者或者病毒攜帶者在一定時期內的活動軌跡以及社會交往情況,可以清楚解釋其傳染病的傳播規律。這裡需要對病毒攜帶者的生活史進行符合傳染病學的調查,並且把活動軌跡和發病率數據按照科學的分析工具進行嚴格分析。

4.該因子作為原因的發生機制與生物學並不矛盾。也就是說,感染者身上攜帶的病毒從生物學角度與被感染者感染的病毒屬於同一類型,而且其傳染途徑符合現在科學經驗法則。

從上述傳染病學四原則可以看出,傳染病學因果關係的證明也並非簡單的主觀推斷,需要大量的科學實驗,確定對比組,掌握感染者和病毒攜帶者的生活史,同時運用大數據進行相關分析、迴歸分析的數學計算。所以,疫學因果關係證明並不是簡單的刑事推定或者法律擬製,而是科學的事實證明。這一證明需要通過專業的科學鑑定實現。

當然以上僅僅是證明疫情傳播需要,證明單個個體感染需要在此基礎上證明被感染者與感染者的接觸是其被感染的唯一的原因。疫學因果關係針對一對一證明引入了“密室原則”,即排除患者被其他途徑感染的可能性。一些傳播途徑比較單一的病毒感染證明可以符合“密室原則”,如艾滋病毒。還有一些感染具有天然的密閉環境,比如服刑人感染。但是除此之外證明感染的成功幾率不高。

四、疫學因果關係的具體應用

在疫情防控期間處理公民不配合防治措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肯定可以達到最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可能是迅速司法處理的最大障礙。首先,在疫情防控期間,專業的鑑定機構和人員不一定有時間和精力配合司法機關完成因果關係的鑑定。其次,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具備疫學因果關係鑑定需要的損害樣本量。所以,司法者在追究犯罪時要充分考慮到鑑定不能的情況。如果鑑定不能時,可以考慮行為是否構成其他危險犯或者犯罪構成中的其他犯罪結果。如果鑑定條件允許,則一定要嚴格遵循疫學原則、嚴格區分傳播結果和感染結果。

1.充分運用危險犯定罪

與實害犯相比,危險犯不需要危害結果實際發生,相應地就不需要證明危害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不配合防疫措施的3個犯罪中,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實際發生。按照刑法規定,這種危害結果時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結果。這是要證明感染關係,而不是要證明傳播關係。證明某個人被感染是因為特定的原因,一定要採用“密室原則”。而同樣是過失犯罪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以引起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作為定罪條件。在因果關係的證明上,後者要明顯輕於前者:如果要證明傳播,需要運用疫學因果關係;如果要證明引起傳播的嚴重危險,證明責任就更小。

2.充分考慮非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如果一定要認定為實害性的犯罪,最好考慮這種實害犯罪的非人身損害犯罪結果。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例,該罪除了要求造成重傷、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比如同樣是因為瞞報接觸史、旅居史而涉嫌犯罪的,證明其瞞報的行為與防疫部門增加防疫成本和擴大封閉隔離範圍之間的因果關係要更加簡單。眾多營業部門和生活區域因為病毒攜帶者的接觸而被封閉、隔離,一定會導致巨大的公私財產損失。同理,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防疫期間嚴重不符責任,不報疫情,導致危險病源脫離監管的情況,也不一定就按照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責,可以考慮是否構成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犯罪。因為後兩個犯罪的危害結果認定範圍不限於人身損害。

3.證明犯罪結果要嚴格遵照疫學原則

疫學因果關係的證明是科學的事實證明,不是司法者內心的認定或者證據推定。需要由專業機構作出鑑定結論。不管是證明傳播結果還是證明感染結果,都要嚴格遵守傳染病學的證明標準。

4.嚴格區分兩種不同結果的證明

不能用證明傳播結果的標準直接證明個體的感染。要證明個體感染,必須使用密室原則,排除其他途徑感染的可能性。

《20意見》認為,向醫護防疫人員吐口水導致感染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筆者暫時不評論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只是提醒司法者注意這種犯罪結果的證明要求比較高,現實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同時,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個重罪。如果產生實害結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害重大公私財產),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也就是近期各類媒體報道妨害疫情防治犯罪最高處死刑的法律依據。但是,筆者要特別指出的是,該罪的結果加重犯成立也需要證明危害行為與個體感染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所以,筆者建議上述犯罪在無法證明感染原因時,可以根據罪疑惟輕的原則認定為相應的輕罪。比如,患者吐口水的行為分別性質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妨害公務罪;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加重犯無法證明,也就只能構成相應的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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