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权退出机制


1.设计合伙人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合伙人也跟夫妻的关系差不多,有的夫妻能够相伴到老,有的就只能分道扬镳。合伙人中途退出也就相当于夫妻间的离婚。

之前有创业朋友提到,他们四人合伙创业。创业进行到1年半时,有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不合,他又有个其他更好的机会。因此,他提出离职。但是,对于该合伙人持有的公司30%股权该如何处理,大家卡壳傻眼了。

离职合伙人说,我从一开始即参与创业,既有功劳,又有苦劳;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章程也没规定;合伙人之间也没签署过其他协议,股东退出得退股;合伙人之间从始至终就离职退股也没做过任何沟通。因此,他拒绝退股。

其它留守合伙人说,他们还得把公司像养小孩一样养5年,甚至10年。你打个酱油就跑了,不交出股权,对我们继续参与创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公平。

双方互相折腾,互相折磨。这肯定也不是个案。

所以说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有一个好的结局,设定这个机制是企业的刚性需求。

2.退出机制应如何约定及何时约定

股权退出机制我个人认为,创始人引进合伙人时就应该约定了,这相当于婚前财产约定,因为一旦结婚就存在随时离婚的可能,合伙人一旦进入公司他就存在离开的可能,因为人是非常善变的。

那么如何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呢?现在通常的做法就是股权成熟机制

(1)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是合伙创业,股比是5:4: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了,就走了,这个时候他手里有10%的股权,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来成熟,意思就是我们一起干四年,企业四年能成熟起来。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1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10X1/4的股权,也就是2.5%剩下的7.5就不属于他了,剩下的可以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享有,也可以再找合伙人代替C。

当然了,这里边你也可以约定如果干不到一年的就要收回全部的股权。这里边我们不提倡进行公司回购股权,因为那涉及到公司的减资,手续比较繁琐。

(2)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1百万的粉丝,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按融资进度

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评价,可以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经营业绩,也就是企业的营收、利润

除了上面的股权成熟机制外,我们也要考虑到还有一些情况发生了也要灵活应对。

3.合伙人中途退出对公司的影响及如何将这些影响降到最小?

(1)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你的职责,比如身体、能力、个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伙人不能继续履职,这种情况股份必须让出来。

(2)在重大岗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被解职,这个也要把股权让出来。

(3)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会遇到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合伙人退出,因此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出法律解决方案,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比如说离婚,这里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土豆网在即将赴美上市时,因为CEO王薇的离婚大战导致土豆网上市计划搁置,虽然最后土豆网上市成功但最终由于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损失惨重,后来就有了坊间流传的土豆条款。

中国的离婚率现在这么高,因此创始合伙人的婚姻状况牵动着公司的市值,所以我们在合伙人协议里会建议约定特别条款,所有合伙人一致与未来或现有配偶约定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只可以享有股权所分得的财产利益,但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还有关于继承的问题,公司股权属于遗产,《公司法》、《继承法》都有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利益,但是创业项目讲究人和性,如果继承人是大爷、大妈显然如果继承了股东资格对项目是不利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财产权益。著名的影视公司就是随着其创始人李明的突然离世,导致几个继承人之间纷争不断,最终风险投资人讲几个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人回购股权,一个本是前途一片大好的企业最终风雨飘摇。

六、股权退出机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