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權退出機制


1.設計合夥人退出機制的重要性合夥人股權戰爭最大的導火索之一,是完全沒有退出機制。合夥人也跟夫妻的關係差不多,有的夫妻能夠相伴到老,有的就只能分道揚鑣。合夥人中途退出也就相當於夫妻間的離婚。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四人合夥創業。創業進行到1年半時,有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不合,他又有個其他更好的機會。因此,他提出離職。但是,對於該合夥人持有的公司30%股權該如何處理,大家卡殼傻眼了。

離職合夥人說,我從一開始即參與創業,既有功勞,又有苦勞;公司法也沒有規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章程也沒規定;合夥人之間也沒簽署過其他協議,股東退出得退股;合夥人之間從始至終就離職退股也沒做過任何溝通。因此,他拒絕退股。

其它留守合夥人說,他們還得把公司像養小孩一樣養5年,甚至10年。你打個醬油就跑了,不交出股權,對我們繼續參與創業的其他合夥人不公平。

雙方互相折騰,互相折磨。這肯定也不是個案。

所以說合夥人的退出機制關係到企業是否能有一個好的結局,設定這個機制是企業的剛性需求。

2.退出機制應如何約定及何時約定

股權退出機制我個人認為,創始人引進合夥人時就應該約定了,這相當於婚前財產約定,因為一旦結婚就存在隨時離婚的可能,合夥人一旦進入公司他就存在離開的可能,因為人是非常善變的。

那麼如何約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呢?現在通常的做法就是股權成熟機制

(1)按年成熟

打個比方,A\\B\\C是合夥創業,股比是5:4:1,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了,就走了,這個時候他手裡有10%的股權,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裡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這個時候就可以用股權成熟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來成熟,意思就是我們一起幹四年,企業四年能成熟起來。不管以後怎樣,每幹一年就成熟25%,C幹滿1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10X1/4的股權,也就是2.5%剩下的7.5就不屬於他了,剩下的可以由其他合夥人按比例享有,也可以再找合夥人代替C。

當然了,這裡邊你也可以約定如果幹不到一年的就要收回全部的股權。這裡邊我們不提倡進行公司回購股權,因為那涉及到公司的減資,手續比較繁瑣。

(2)按項目進度

比如說產品測試、迭代、推出、推廣,達到多少的用戶數,這種方式對於一些自媒體運營的創業項目比較有用。不過這也要依實際情況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內就做到1百萬的粉絲,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不讓我成熟?

(3)按融資進度

這是來自資本市場,即外部的評價,可以約定完成融資時,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經營業績,也就是企業的營收、利潤

除了上面的股權成熟機制外,我們也要考慮到還有一些情況發生了也要靈活應對。

3.合夥人中途退出對公司的影響及如何將這些影響降到最小?

(1)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你的職責,比如身體、能力、個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夥人不能繼續履職,這種情況股份必須讓出來。

(2)在重大崗位上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公司利益被解職,這個也要把股權讓出來。

(3)項目推進的過程中會遇到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的情況,這些都可能導致合夥人退出,因此創業團隊應提前設計出法律解決方案,以減少對項目的影響。

比如說離婚,這裡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土豆網在即將赴美上市時,因為CEO王薇的離婚大戰導致土豆網上市計劃擱置,雖然最後土豆網上市成功但最終由於錯過了最佳時機而損失慘重,後來就有了坊間流傳的土豆條款。

中國的離婚率現在這麼高,因此創始合夥人的婚姻狀況牽動著公司的市值,所以我們在合夥人協議裡會建議約定特別條款,所有合夥人一致與未來或現有配偶約定股權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一方只可以享有股權所分得的財產利益,但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還有關於繼承的問題,公司股權屬於遺產,《公司法》、《繼承法》都有規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利益,但是創業項目講究人和性,如果繼承人是大爺、大媽顯然如果繼承了股東資格對項目是不利的,因此合夥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約定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只能繼承股權財產權益。著名的影視公司就是隨著其創始人李明的突然離世,導致幾個繼承人之間紛爭不斷,最終風險投資人講幾個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繼承人回購股權,一個本是前途一片大好的企業最終風雨飄搖。

六、股權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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