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徵地協議之前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徵地協議也就代表被徵收人同意將土地交予徵收方進行處置,協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協議必須雙方商議好,不得存在欺騙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因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被徵收方欺騙利誘等造成損失,簽訂協議後才知道自己的損失比比皆是,對於這種情況,中師提醒大家,一定要在簽訂徵地協議之前做好功課,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今天,中師給大家講一講簽訂徵地協議之前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徵地協議之前需要注意什麼?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不容小視,在簽訂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注意約定違約責任;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審查合同內容中是否有不利於我們的不公平條款等。


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徵收方,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後履行的問題了。


協議內應明確的重要內容

簽訂徵地協議之前需要注意什麼?

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徵收方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拆遷協議裡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4、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約定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徵收方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徵收方今早的履行合同。

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項目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後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拆遷企業和支付拆遷補償款。後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隱患的。

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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