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毒品犯罪的免死辯護

各位群友,

大家晚上好。我是來自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的一梭煙雨餘安平律師,曾在“中南刑辯論壇”主講過“審前辯護:從有限辯護到有效辯護”與“以審判為中心:有效辯護的說服藝術”。很高興藉此機會,與各位群友分享一下我的一些毒品犯罪辯護心得。今晚我演講的題目是《鉅額毒品犯罪的免死辯護》。所謂“鉅額毒品犯罪”,是指毒品數額超過100公斤即10萬克案件的惡性犯罪。這些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是,主要不出現“意外”,基本是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這也意味著辯護律師要成功實現“免死辯護”,需要尋找到“意外”。

毒品犯罪案件屬於“高難度辯護案件”,不僅允許“僅憑口供定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0>42號)即“南寧會議紀要”規定“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對僅有口供作為定案證據的,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而且允許“有罪推定”,例如《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即“大連會議紀要”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規定了10種情形。此外,毒品犯罪允許“特情偵查手段”,這也就意味著毒品犯罪辯護較為艱難。而對於絕毒品犯罪辯護,需要“獨闢蹊徑”。

鉅額毒品犯罪的免死辯護

一、基本案情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14年2月,邱某利向王某弟提議由邱某利出資,讓王某弟幫忙製造“K粉”(氯胺酮),王某弟同意。隨後邱某利提供了製毒原料(“料頭”),又找來蔡某城等人參與製毒,王某弟則選定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工具、配料及找來其他人共同參與制毒。從2014年2月初至4月中旬,邱某利夥同王某弟、蔡某城等人在茂名市電白區某村養殖場內,多次製造大量毒品氯胺酮運往惠州市惠東縣以牟取暴利。


2014年4月下旬,邱某利再次出資讓王某弟等人幫忙製造“K粉”,並指使蔡某城等人去安徽將製毒原料運到茂名市電白區林頭鎮某村養殖場,之後邱某等人即開始大肆製毒。期間,因懷疑被發現,又將製毒地點轉到另一村一果園內繼續製毒。茂名市警方從5月初開展抓捕,在電白區某酒店將邱某、蔡某抓獲,同日在惠州市惠陽區將王某抓獲。同時,茂名警方查獲在電白區的兩個製毒窩點,查獲一批製毒工具及一大批毒品,合計淨重為524.3公斤。


公訴人當庭認為,本案中,邱某利是犯意的提起者,並出資、提供製毒原料料頭,組織製毒人員製毒,在整個製毒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應認定為主犯;王某弟在本案中尋找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工具及配料並在製毒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是本案的製毒師傅,操作和指揮整個製毒流程,在整個製毒工程中起主導作用,應認定為主犯;蔡某城在本案中受邱某利指使到安徽拉制毒品原料料頭到電白縣並在製毒現場幫忙製毒,也是主犯。公訴人在量刑建議中3名被告人都應該判處死刑。

二、律師策略

本案中涉及毒品數額巨大,僅僅從數量上入手難以改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嚴重後果。本案屬於王思魯律師所言“認罪就意味著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因此辯護律師只能通過“無罪辯護”來緩解辯護壓力,通過對法院“死刑判決”要點進行相應的“火力偵察”。我曾與我的拍檔王永平律師說過,我是“急先鋒”,喜歡就全部可能的辯點無論是否穩固都逐一展開攻擊,他則根據我的攻擊效果選擇薄弱環節展開重點攻擊。這次我單獨辦理本案,需要同時扮演“全面進攻”與“重點進攻”角色。

我曾在《毒品辯護,律師的七個“切入點”》一文中歸納說,毒品辯護可以從特情偵查、現場勘查、毒品稱量、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詢問筆錄、詢問被告人等方面切入。一審辯護我堅持“無罪辯護”,也就從上述7個切入點展開“全面進攻”,要求公訴人一一舉證來說明其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取證的規範性、論證的邏輯性,並要求排除合理懷疑。一審堅持“無罪辯護”,“全面開花”發現法院作出死刑判決的理由,二審再“輕罪辯護”,“重點打擊”推翻掉法院死刑判決的關鍵依據。這也就意味著,需要“二次革命”。

三、一審判決

本案一審進行了3次開庭,其中第一次開庭就花了半天時間在詢問被告人上。幾位辯護律師都試圖從詢問中發掘案件背後是否有“特情偵查”的線索。數額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都存在特情偵查手段,這就需要辯護律師從中發掘疑點。當然,這也需要辯護律師通過詢問被告人去影響合議庭。另兩次開庭,則是針對毒品取證程序、毒品鑑定程序、第一被告人是否存在著“立功”情形。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最初採取輕罪辯護策略,在我發表無罪辯護意見後,各被告人的辯護人都堅持無罪辯護。辯護人試圖通過現場詢問去影響法官,讓法官意識到本案存在著諸多缺漏,在判決中應該有所保留。法庭質證與法庭辯論比較激烈,雙方圍繞特情偵查、證據來源、檢驗規範進行“攻防”,我們將調查取證的疏漏例如沒有全程錄音錄像、沒有現場稱重加以擴大,認為證據存疑、證據被汙染,不能有效查明事實。

不過,很遺憾的是,一審法院依舊做出了兩名被告人的死刑判決。當然,一審法官對我的7點辯護意見逐一進行了回應,迴避了“特情偵查手段”,認為當事人“是主犯”而且是“製毒師傅”,還是製毒地點的選定者。這也意味著,我們二審需要從特情偵查、製毒師傅、選定製毒地點等3各方面“重點進攻”。

四、二審改判

二審我們在上訴狀中重申了一審法官沒有解決的疑難問題,並將重點放在是否存在特情偵查、王某是否是製毒師傅、王某是否選定製毒地點上。雖然一審期間我們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讓法官懷疑存在特情偵查,但一審法院對律師辯護意見依舊不予採納。二審兩次開庭,則將主要火力集中在直接認定王某弟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據上。我辦理過不少死刑案件,但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這還是第一次。

二審期間,我用了幾乎一半的篇幅來論證本案不能排除存在“特情偵查”的合理懷疑。無論是“遊老闆”突然出現在案件裡,無論是主動提供製毒資金、提供製毒料頭,還是“牽線”邱某利、王某弟認識並製毒,甚至在毒品製作完整後“遊老闆”突然憑空消失、公安機關沒有根據邱某利提供的電話號碼查找電話登記資料,都讓我高度懷疑“遊老闆”就是“線人”。另外,從茂名市公安機關接到省公安廳立案通知到對可疑人員採取偵察行動,中間間隔了10天左右。而從茂名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抓獲製毒,中間間隔了7天左右。製毒工期一般為7天左右,這說明公安機關提前10天知曉邱某利、王某弟、蔡某城等人準確的製毒地點與製毒時間,從而可以在其制好毒品尚未運走時間節點上“收網”。公安機關能如此準確掌握製毒詳細情況,很明顯存在“線人”,採取了“特情偵查手段”無可懷疑。

另外,我著重推翻原審法院對王某弟“製毒師傅”與“選定製毒地點”的事實認定。其實一審期間我已經問過同案被告人是否有看到王某弟在製毒現場指揮製造毒品,但原審法院依舊認定王某弟是“製毒師傅”。我強調,一方面王某弟一直堅持否認自己是製毒師傅,認為自己雖然是化學工程師但並不懂製毒,另一方面其他同案被告人都不能確認在製毒現場見過王某弟製造毒品,因此就憑“王工”的稱呼就認為王某弟是“製毒師傅”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王工”更多是因為王某弟工程師社會身份,如同“某老師”的稱呼,不能由此認定某人是自己的老師,不能認定“王工”就是“製毒師傅”。至於“選定製毒地點”,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王某弟與製毒所在果園主人之間存在租賃關係,更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弟有向果園主人租賃果園或支付費用。不僅能為王某弟老家在製毒地點所在縣區就認定製毒地點是王某弟選定。

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受了我部分辯護意見,認為沒有證據表明王某弟是製毒師傅,改判王某弟死緩,其他上訴人維持原判。雖然二審法院是以沒有證據表明王某弟是製毒師傅作出改判,但我們內心確信“不能排除存在特情偵查手段”起到了積極作辯護效果。

五、律師思考

數額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正常”情況下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要爭取免死效果,就應該從“動搖證據大廈”入手,而不是拘泥於“一城一地得失”的數量爭奪。數額巨大,即使數量上減少一半甚至一大半,依舊構成死刑立即執行。如果能夠從取證程序上動搖證據基礎,或者有明顯的“特情偵查手段”無法排除,也就能夠更有效爭取獲得法官對案件“證據確鑿”的懷疑,從而“留有餘地”。

一審時辯護律師採取“無罪辯護”策略,“全線出擊”針對“7個切入點”全面展開,更多是一種辯護策略,即通過“火力偵察”清楚一審法院作出較重判決的依據在哪裡,裁判文書能夠說明理由。如果因為取證程序不合法能夠爭取“無罪”當然更好,即使不能爭取“無罪”也可以清楚法院判決思路。二審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直奔主題”精確打擊,獲得法官的理解與同情。

中國司法不是追求“程序正義”的歐美日韓發達國家那樣,很難“疑罪從無”,更多是“疑罪從輕”。這就使得辯護律師找到“疑點”,作出法院難以自圓其說的“合理懷疑”,也就爭取到免死判決效果。這麼鉅額的毒品,很難說當事人是“無辜”的,但沒有特情偵查甚至特情引誘,也難以在公安機關眼皮底下生產出500多公斤毒品。正如主審法官所言,“他們不是無辜,而是證據有疏”。

死刑辯護,律師壓力空前巨大,畢竟關係到他人生死,不可不慎。“寧可少點,但要好點”,律師辯護需要精細化,追求質量,證據為王。


鉅額毒品犯罪的免死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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