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已过追诉时效 嫌疑人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北京王岩律师:南医大案件追诉时效已过 南医大嫌疑人会逃脱法律制裁吗?

对于近日众多专家学者就南医大女生被害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问题的讨论,本人认为:该案追诉时效已过,且案件即使被最高检核准,嫌疑人仍然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简单做几点说明:

1、97刑法12条的溯及力理解问题

根据97刑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对于97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79刑法和97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并且符合97刑法追诉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79刑法,除非97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而对于那些不符合97刑法追诉条件的,则没有讨论适用哪部刑法的必要。

2、南医大案件中,不管是强奸还是故意杀人行为,79刑法和97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法定刑相同,因此理应适用79刑法,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3、适用79刑法,绝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还应体现在可能决定嫌疑人刑事责任有无、罪行轻重的各个方面,其中必然包括追诉时效的起止问题。按照79刑法,追诉时效已过,无疑对嫌疑人的处罚结果是有利的。

4、当然,对于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的,经过最高检核准,仍然可以追诉。就南医大案件来讲,如果证据没什么问题,我认为100%会被追诉。

5、假设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必然会提出:根据刑诉法1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该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我认为,即使最高检核准,也不能改变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因此应该适用刑诉法16条的规定,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6、当然,如果嫌疑人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导致追诉期重新计算,上述讨论就不能成立了。

7、最后,对于刑法12条以及追诉时效的不同理解,欢迎大家继续讨论。同时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近比较火的孙杨仲裁案。

王岩

2020.3.2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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