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多數足球運動員選擇合同到期前轉會,而不是合同到期後以自由身加盟新俱樂部?

教育界弄潮兒


這個事要這麼來看。


首先,21歲之前的年輕球員轉會,也還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即使是你合同到期,免費轉會到其他球隊,也是要支付一筆不菲的培養費,這個價格基本上也就相當於年輕球員的轉會費了。


其次,21歲之後的球員,他們的轉會,還受到了很多其他因素的限制。


比如說,球員和俱樂部還是有感情的,如果有別的俱樂部(一般來說是更大的俱樂部)對他感興趣。他的這筆轉會費,對於大俱樂部來說是一筆小錢,但卻是母隊發展的重要力量,他自然會主動幫助母隊爭取這筆轉會費。


但其實轉會這件事的核心沒有那麼溫情脈脈。轉會費這個事情之所以能夠存在,根本原因還在於:球員相對於俱樂部是非常弱勢的群體。


我們簡單來說,如果你是一個球員,跟俱樂部簽了五年10萬美元的合同,結果第一年你就表現出色,引起了皇馬(?)的注意。皇馬想要你,但是又不想要掏錢,然後你就一定要轉會去皇馬,甚至罷賽罷訓……


你的俱樂部會怎麼辦呢?


他的合理做法是在接下來的四年裡把你冷藏,讓你上不了場,最終在足壇銷聲匿跡。


對他來說,這麼做的成本是很小的,因為他反正已經簽了五年的合同了,不管怎麼樣這五年的合同總是要履約的。大不了就當白簽了一個球員。但對於球員來說,一年乃至數年踢不上球,那是毀滅性的,因為職業球員的職業生涯也不過來十幾年,每一年都非常珍貴。


或許你可以想象這樣一個場景:兩個小孩拿糖做交易,力氣大的小孩當然可以明搶,但是隻要力氣小的小孩可以隨時把糖扔在地上、讓它變成沒有價值的東西,那麼小孩之間最好還是用交易的好。


當然具體情況可能沒這麼簡單。現實生活中確實也存在許多例外,比如意大利國家保羅·羅西就被雪藏兩年還能拿世界盃金靴,比如萊萬多夫斯基和孔卡就真的等到合約結束再自由轉會了。但是,那畢竟只是少數人的經歷,在人人都有理性的世界裡,交易,依然是大家合作的主要手段。


敦復


題主的例子舉得好。

當2016年7月1日巴塞羅那官方宣佈與內馬爾續約5年時,可能連俱樂部高層也沒有想到第二年就被大巴黎支付違約金2.22億歐元直接買走。為什麼僅僅續約一年之後,內馬爾就離開巴塞羅那——歐洲最成功的俱樂部之一,放棄接班梅西的機會,轉而來到法甲巨無霸,歐冠總抓瞎的巴黎聖日爾曼?

首先,大巴黎的迫切需求。自2011年5月入主大巴黎後,卡塔爾財團投擲重金招兵買馬,其目標不僅僅是為了統治法甲,而是著眼於代表歐洲俱樂部最高水平的歐冠聯賽。無奈,每當球隊在淘汰賽中遇到頂級強隊時,最後總是被淘汰出局。近五年歐冠淘汰賽,三次被巴塞羅那擊敗,其中16-17賽季最為可惜。帶著首回合4:0的比分來到巴塞羅那,大巴黎本以為這次可以全身而退。結果,內馬爾獨進兩球,製造一粒點球,並且在最後讀秒階段送出絕殺助攻,幫助球隊6:1主場完成驚天大逆轉。超級巨星在關鍵比賽的表現,讓大巴黎看到了與頂級強隊的差距。

其次,巴塞羅那的無奈接受 。在引進內馬爾的時候,巴塞羅那有意培養內馬爾成為梅西的接班人,內馬爾也不負眾望,加盟球隊後逐漸成為球隊的核心之一,MSN組合威震整個歐洲。2016年與內馬爾續約時,不僅大幅度提高了年薪,而且開出了當時被認為是天價的違約金。但是俱樂部管理層可能忘了一點,一個球員的野心。

最後,內馬爾的遠大抱負。翻看內馬爾的履歷,17歲完成職業生涯首秀,19歲帶領桑托斯奪得南美解放者杯,並於同年獲得南美足球先生,並且次年蟬聯了該項榮譽;21歲轉會到巴塞羅那,第一場比賽就打進一球幫助球隊獲得西班牙超級盃,在同年成為歷史上第一位在南美解放者杯和歐冠都上演過帽子戲法的球員。在巴塞羅那的四年間,內馬爾隨球隊奪得了兩次西甲冠軍,一次歐冠冠軍,三次國王杯冠軍,一次西班牙超級盃冠軍,一次世俱杯冠軍。在足球王國巴西隊中,內馬爾也早已成為隊中的絕對核心,2014年本土舉行的世界盃幾乎憑一己之力將巴西帶到了半決賽。獎盃拿到手軟,現在內馬爾心中渴望的,是自己獨立帶隊奪得歐冠冠軍,展現自己的絕對統治力,拿到足球個人的最高榮譽——金球獎。

以上,內因加上外因,是推動內馬爾轉會成功的主要因素,希望內馬爾能夠早日完成自己的願望,帶給球迷更多的足球美味大餐。

題主的問題是為什麼大多數球員選擇在合同期內轉會,而不是等到合同期滿自由轉會?問題的重點是球員選擇,但是在整個轉會過程中,球員自身的意願並非佔主導作用。

通過內馬爾的例子,總結起來就是俱樂部有自身的發展需求,同時防止其它球隊提前與球員簽約,加上球員自己需要更大的平臺,當時也有答友提到的球員經紀人的因素,我認為綜合幾方面的因素,是題主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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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一流涕就淌


事實上,在1990年之前,球員即便合同到期,想要轉會也必須支付給俱樂部轉會費。

1990年夏天,效力於比甲RFC列日隊的中場球員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 ,在賽季末同原俱樂部的合同到期,俱樂部準備將其年薪削減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俱樂部。但當時敦刻爾克無力支付列日俱樂部開出的高額轉會費,導致轉會泡湯。博斯曼在當年8月份將列日隊和比利時足協告上法庭;11月,比利時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轉會合法,比利時足協上訴;半年後,比利時上訴法庭裁定駁回上訴;1992年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請失業救濟被拒,一怒之下將官司打到位於荷蘭海牙的歐盟法院,索賠100萬美元,理由是俱樂部不放自己轉會違反了歐盟“關於歐盟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擇業”的《羅馬條約》。歐盟法院於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於博斯曼的裁決。法案出臺後,歐盟範圍內的球員開始加速流動,小俱樂部的球員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滿加盟豪門。

博斯曼法案讓球員的利益得到保護,但也讓部分球員找到了鑽空子的機會。因為一旦以自由身加盟新東家,將為新東家節省大筆的轉會費,而球員往往也會據此向新東家索要大筆的簽字費,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當年阿森納的中場球星弗拉米尼就是自由轉會的最大受益者,弗拉米尼2004年就加盟阿森納,與法佈雷加斯組成了槍手的超級中場,4年之後,他合同期滿,以自由身轉會AC米蘭,因而獲得了大筆簽字費和高額年薪,在紅黑軍團期間,弗拉米尼傷病不斷,出場機會寥寥,但他始終拒絕與米蘭續約,2013年,合同到期之後,他又以自由身重返阿森納。堪稱轉會市場上的一朵奇葩。

至於題主所提的內馬爾,他在2016年剛剛與巴薩續約五年,而且雙方商定了2.22億的“天價”買斷金,注意這個買斷金並不是轉會費,而是球員贖身的價錢,球員交了這個錢之後,就將變成自由身。也就是說大巴黎想買內馬爾,除非巴薩同意,否則只能等到2021年,而巴薩把內馬爾視作球隊的未來,因此根本不可能讓內馬爾轉會,在這種情況下,大巴黎想要得到內馬爾,只能先支付內馬爾2.22億歐元,然後由內馬爾將這筆錢轉給巴薩俱樂部,買斷自己的合同,從而得以以自由身簽約巴黎。


足壇小鑽風


試想若一個球員能進球能傳球在俱樂部還是主力,在沒有金錢誘惑的情況下球隊為何要放你走,畢竟你走了直接影響球隊的成績,而且俱樂部辛辛苦苦將你培養起來不就是為了做貢獻嗎,在的時候為球隊處理,走的時候留下轉會費做為建隊資金,這才是最理想的選擇。

至於球員為什麼不耗到自由轉會,因為俱樂部也不傻,在網絡信息傳播如此發達的今天,一個明星球員有什麼風吹草動能逃過媒體的眼睛。俱樂部只要派幾個工作人員和球探去對這個事情核實就知一二。若是為了錢就衡量到底值不值,若是為了轉會那麼在合同年之前就要套現,若是球員死耗著為了給下家省轉會費,那麼直接將你下放預備隊雪藏。恆大隊的巴里奧斯當年不就是這個情況嗎。一家職業的球隊之所以職業就是方方面面都想到,你想走好說好啦,你要玩陰的那麼就合同辦事,在合同期間只要不違法基本足球層面都由俱樂部說了算。在替補席上待一年即使是梅羅這樣的頂級球星實力和商業價值也會大打折扣,耗不起的。


不懂球只看球


其實無論是在中超聯賽還是國外的聯賽,很多球員都想著要自由轉會。畢竟這部分沒有轉會費的球員,大多數俱樂部在簽約時,是願意多給他們一筆不菲的簽字費。既然能多一筆簽字費,誰又不喜歡錢?誰不想自由轉會呢?

但是轉會是雙向的,你想拖到自由身,不代表俱樂部願意給你拖到自由身。大多數俱樂部都會在球員合同到期前至少一年半就開始跟球員商談續約,如果在合同還剩一年時,雙方仍未達成續約意向,那麼俱樂部很可能就會選擇出售球員來降低損失。一旦球員一意孤行的尋求自由身,那麼有可能俱樂部就會將球員雪藏,試想哪位球員經得起一年無球可踢的折騰?哪怕是梅西、C羅這樣的超巨,如果他們一年沒球可踢,市場行情又會如何?所以最終的結果,往往都會是胳膊擰不過大腿,球員要麼乖乖的在新合同上簽字,要麼俱樂部出售,收回轉會費成本。

當然提到自由轉會,同樣得提到著名的波斯曼法案。雖然博斯曼作為球員也沒有取得特別突出的成就,但是當他在上世紀90年代將自己的母隊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了有利於他的裁決時,日後有越來越多的球員享受到了該法案所提供的保障。當然自由轉會的出現,也同樣是促成了有些俱樂部選擇魚死網破,不惜廢掉球員的原因所在;畢竟有時候在俱樂部看來,無法好聚好散,不如魚死網破。


搜達足球


呵呵,其實足球運動員願意這樣轉會。他們其實都想合同到期之後再轉會,因為沒有轉會費,他們和新俱樂部之間可以籤更大個合同。能夠自由身轉會的運動員,如果你水平還不錯,這樣離開就是原俱樂部的損失。原俱樂部在你的合同到期之前,會和你商量合同,第一是讓你續約,第二如果不續約,你可以轉會。轉會是會產生轉會費的,這是俱樂部的重要收入。當年博斯曼法案沒有實施以前,球員和俱樂部的合約期滿後,新俱樂部得到改球員後也還是需要轉會費的。現在球員轉會需要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球員轉會費,這是俱樂部付給球員原俱樂部的;第二是球員工資;第三是球員簽字費以及經紀人佣金。其中籤字費的數額和經紀人佣金是球員和轉入俱樂部之間商量認定。當然經紀人的佣金不僅僅是轉會費的分紅,有時候還會有球員工資和簽字費的分成。球員的轉會利益這麼大,俱樂部一般怎麼可能讓他自由身離開呢?


球哄哄


足球運動的轉會規則包括利益相關的一些操作早就成熟的不行了。普通人對這個問題有疑惑也很正常。我們就來具體說說,為什麼等不到內馬爾自由身轉會?

我們就以內馬爾舉例,從他小時候開始。馬兒小時候是一個有天賦的年輕球員,十來歲就展現出來過人的天賦了。這個時候有一些巴西的球探注意到了他,但是各個球探開出的條件不一樣(合同),有的免費吃住免費培養你,有的不僅免費還給你錢,內馬爾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選擇了一個離家近免費吃住的俱樂部。簽訂了五年合同(合同裡可能有更具體的細節)。在這樣的俱樂部踢了三年之後,內馬爾的競技水平又上了一個臺階,天賦盡顯可以上一隊踢職業聯賽了。這時候他還有兩年合同,俱樂部看出他潛力巨大決定要和他續約,給他更多的錢希望他能續約一年,繼續幫助球隊(這樣他的合同又變成三年了)

踢了一年之後內馬爾已經是巴西聯賽最佳球員了,希望得到他的球隊數不勝數,他現在的俱樂部已經沒有能力養這樣一個球星了,因為如果續約需要花費巨大的金錢(其他隊伍有人願意為他付鉅額的工資)而且內馬爾不願在巴西踢球了,他需要更大的平臺證明自己。他不會和俱樂部續約了,這時候俱樂部為了避免損失(即使他為俱樂部再踢兩年可能價值也趕不上他的轉會價值)以免讓他成為自由身球員(俱樂部一分錢拿不到,因為合同到期他去哪都行),就宣佈價高者得內馬爾,但內馬爾願意去巴薩,巴薩也希望得到他,皇馬也想要內馬爾,但是內馬爾說給多少錢也不去皇馬,俱樂部也要遵照球員的意見,就只能和巴薩展開談判(雙方在一個合理的價格內達成了一致)。最終內馬爾轉會巴薩,簽約三年。

這次發生的事情是不是和以前一模一樣?這次還是有點特殊,內馬爾不想在巴薩待著了,巴薩不想放他走,寧肯讓他再踢兩年自由身走,內馬爾不願意。就想立刻走,唯一的辦法就是合同裡規定,如果強制走(巴薩不同意,你非要走,說白了就是類似於罰款,對球隊的一種保障)必須給2億歐元。偏偏大巴黎願意給,那就沒辦法了。所以內馬爾轉會巴黎。 你說巴黎等內馬爾自由身行不行?可以啊,但是你能保證內馬爾自由身就一定選擇大巴黎麼?到時候他的選擇多了去了,兩年之後巴黎可能也不需要內馬爾了。所以就是因為這樣才促成了這筆轉會。

其實球員就是一件商品和你去買東西沒區別,俱樂部之間就是賣家和買家。只不過這其中球員的意志也是考量的一方面。


球員王偉




首先要明白一點,職業球員在簽訂職業合同的那一刻起就是所屬足球俱樂部的商品。

作為經營企業,怎麼可能讓自己的賺錢工具輕易投入別人的懷抱?所以必須設下違約金,以防萬一。

有了違約金,球員想走就得讓新東家支付令俱樂部滿意的轉會費。否則的話就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再說下為什麼最後一年合約的球員大多數不會自由轉會走人。

第一,俱樂部不會同意,自由轉會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第二,如果球員堅持走人,俱樂部被逼急了會採用兩敗俱傷的極端方式,讓你一年踢不了球。這樣的話,雖然俱樂部得不到轉會費,但是球員的狀態也沒了,其他俱樂部想要也得猶豫了。

第三,轉會市場都是根據各俱樂部需求進行運作。一個蘿蔔一個坑,今年你可能是對方俱樂部需要的人,再過一年就未必了。不管是球員還是俱樂部,都不會去賭那個不確定的因素。

所以,只有俱樂部不需要的邊緣人才真正有自由轉會的可能。


流星看球


額,題主的問題完全搞錯了。作為運動員,如果可以選,肯定是選在合同到期後,成為自由身自由加盟球隊。那樣,對於有實力的球員來說,不僅意味著球隊可以隨便自己挑,而且,更意味著,新東家不用給高昂的轉會費,便宜好用,肯定會被高看一眼,就可以在和新東家談判的時候,有更多的主動權,甚至提出索要簽字費等其他要求。小球會球隊踢出名堂的球員加盟豪門,一般都是這麼操作的。



對於有一定實力和名氣的球員來說,一般都通過轉會的形式換隊。這時候,有一個特點,即,球員肯定在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一是球員主動要求轉會,並且,主動或被動聯繫了買家。如果球隊同意放人,新球隊支付轉會費即可。如果球隊不同意放人,新球隊也可以直接為球員支付違約金強行挖人。內馬爾2億天價就是這麼出來的,因為一大半是違約金。



二是球隊有需求,直接和球員所在的球隊談轉會問題。這種談判,氛圍相對都是比較友好的,所以,談妥轉會費以及相關補償即可。

足球運動員的轉會費,一般就是球員剩餘合同的工資。

在前不久的世界盃期間,C羅由西甲的皇馬轉會意甲尤文,轉會費高達1.12億歐元,年薪3000萬歐元。其中, 1 億歐元轉會費,尤文圖斯將分兩年付清, 1200 萬為青訓補償費用和附加費用。

那麼,C羅的1億歐元轉會費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翻看C羅與皇馬的合同,給出了我們答案。2016年11月與皇馬續約,合同到2021年,這麼一算,正好3年多,乘以3000萬,就是1億了。

那麼,是否存在說球員合同只剩下一年,然後,不和球隊續約,坐等合同到期自由身離開的情況呢?

理論上可以。以這種形式恢復自由身的一般都是功勳老將,年齡不小,狀態也還有,但是不比巔峰期,轉會價值不太高,球隊也樂於在合同到期後放他們走。



對於當打之年的球員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足球運動有其特殊性,對球員的狀態和延續性要求非常高。一場比賽,只能換三名球員,狀態不好,任你再有名,也不可能保住自己的位置。整整一年不踢球,或者只能踢低水平甚至業務比賽,個人能力和狀態,也會受到嚴重影響。一年後,對於新球隊來說,也是一場賭博,輸的概率更大,可謂得不償失。

而從球隊的角度來說,由於合同的存在,他們的自由度大很多。買人回來,不好用,放替補席甚至下放預備隊,老闆捨得花錢就那麼耗著,不捨得花錢,就送走收回一些投入。這類球員,不怕轉會,就怕球隊不放人,因為太影響身價了,恢復自由身,下一份合同也難以爭取高薪。所以,不少被豪門買走以後坐替補的,跪求球隊放自己會老東家的。


知閒君


要說這個問題就得先說一下博斯曼法案。博斯曼法案之前球員和俱樂部完全處於不平等地位,球員不能自由轉會,即使合同到期想去新東家,新東家還得向老東家給轉會費或其他條件補償,也就是說俱樂部不同意放人,球員就走不了,博斯曼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博斯曼自己是個比利時低級別聯賽球員,效力於比甲RFC列日隊,合同到期了想轉會,但是老東家不放,要求他籤一份最低工資的一年合約,他不願籤,於是這樣的後果就是他無球可踢,無工資可拿,無球隊可去。後來他一怒之下將列日隊和比利時足協告上法庭,再後來又告到歐盟法院,沒想到後來越弄越大,最後就出來了這麼個法案。 但是博斯曼自己沒有從中受益,此後無球可踢,窮得要死,只能領政府救濟金過日子。

博斯曼法案基本內容就是28歲以下球員最長可以簽訂五年合同,保護期為三年,後兩年如果答應加盟其他球隊,其他球隊只用支付他剩餘薪水就可以了,如果是最後半年答應加盟其他球隊,合同到期後可免費走人。28歲及以上球員的保護期為兩年。

博斯曼法案出臺後對以青訓為主的小球隊造成巨大沖擊,從此以後俱樂部如果不願放人,過了保護期後球員可自由轉會,因此小俱樂部即使培養出了好球員,也只能以低價被大俱樂部挖走,甚至到期後免費走人,ajax就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之一。隨著博斯曼法案運行這麼多年,俱樂部也有一定的對策,如簽訂長合約(例如西甲,博斯曼法案不能跟歐盟各國法律發生衝突),設置天價轉會費等。但是隻能一定程度上抵消負面影響,起不決定性作用。不過一般如果球員不是鐵了心走人,很少會發展到跟俱樂部撕破臉的程度,對球員而言,俱樂部撕破臉把你放到板凳上一兩年不讓打比賽不讓訓練,自己也就廢了;對俱樂部而言,當打球員放板凳上,肯定影響成績,造成的損失也不是轉會費能彌補的。因此如果有球員真想走,一般新東家都會支付高額轉會費,兩全其美,當打球員跟俱樂部鬧崩,非挺到合同到期後自由走人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如萊萬)。此外,對球員而言,如果合同到期,沒有轉會費的情況下,一般新東家會將省下的轉會費加到工資上,也就是說免費轉會的球員更有可能談一份大合同,最典型的就是弗拉米尼,轉會多次,基本都是合同到期自由轉會,到哪個球隊拿的都是高工資。因此一些球隊對於隊裡某些多年來立下汗馬功勞的球員,到了職業生涯末期一般也會讓其合同到期免費走人,作為一種感謝或獎勵。

至於題主說的內馬爾,像這樣足球領域數一數二的球星,一般不能單純用轉會費的高低來衡量了,引進內馬爾的球隊除了競技因素外,肯定更多考慮的是球員的商業價值,對球隊帶來的影響力提升,不會單純考慮球員合同到期壓低轉會費。同樣對內馬爾這樣的巨星來說,當打之年如果合同到期免費走人,對自身的形象和商業價值也會有致命影響,帶來的損失也不是那點工資能彌補的,因此即使內馬爾合同還沒到期,巴黎依然直接用天價違約金和高薪把他砸了過來。

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到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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