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墊資算非法放貸嗎?

用戶5774713095720


墊資過橋跟放貸都是一樣的性質,首先要看利息有沒有超過3分,超過就是非法,沒有超過就是正常,那就有歸還貸款和利息的義務和權利。

同時還要看是個人還是機構,如果是個人那不能超過200百萬,如果超過就是非法經營罪,如果是機構那不能超過一千萬,超過了同樣都是非法經營罪。

如果是持牌機構放貸,那放多少都是合法的生意行為,前提還是利息不能超過3分,按照現在放貸的市場環境,放貸人都會規避了法律風險。

最後那怕是非法經營罪,借款人都要歸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畢竟借錢還錢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是放貸人要坐牢而己。


廣佛金融說


首先開講,過橋墊資是指為銀行貸款人提供資金幫助其從銀行倒貸並收取利息或者手續費的行為,這種行為在2019年之前並不是非法的,屬於民事調整範圍。

但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貸不僅違法而且構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經營罪。以下是該規定的部分相關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經濟犯罪董建林律師


銀行在貸款過程中,能否取消過橋程序?邀請您回答。

結交天下

29分鐘前

大家知道,資金過橋在銀行貸款中是非常常見的,很多企業從金融機構貸款到期之後,沒法正常償還,所以只能找外面的一些墊資公司,把原來的貸款墊進去,然後等貸款機構重新審批,把錢貸出來再用於償還墊資公司的錢,從而起到延長貸款還款期限的目的。

實踐中因為過橋資金的利息比較高,給貸款企業造成了很重的經濟負擔。有很多企業,因為資金過橋後銀行貸款批不下來,而導致企業破產等問題。帶來了很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銀行在貸款審批過程中能否取消過橋這個程序?本人覺得不僅可行,而且非常必要。

銀行在審批貸款時,對企業的資質信用度等綜合考慮,全面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則貸,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貸。到期收貸,放貨時不承諾可以續貨。這樣,企業也就不指望先貸上,到期續貸了。如果它有能力在規定期限內還款則申請貸款,否則它也不會冒險去貸的。相反,銀行對貸出去的款,只要企業按時付息,信譽好,到期需要續貸的企業,提前做好對企業運轉狀況等情況調查,到期後如企業需要可繼續申請續貸,無需先還上再貸出這個過程。這樣,既減輕了企業負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社會效益,同時也減少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您覺得可行否?邀請您回答。


結交天下


不算 但要小心


寶發g


只要不是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允許做金融的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