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官司的輸贏,真的很重要麼?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民告官”官司的輸贏,真的很重要麼?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老百姓面對的是行政機關,諸如政府、政府部門(國土局、執法局、房管局、公安局等)、街道辦等。在老百姓看來,行政機關代表的是國家,行使的是國家權力,自己作為一名普通老百姓,是微不足道的,況且行政機關與法院可能已早早串通一氣,打官司的話也是必輸無疑,還不如通過信訪、上訪、聚訪甚至是暴力抗拒拆遷。但是從許多經驗及現象來看,這些方式的維權效果並不是很好,既不能很好地阻止強拆工作的進行,也不能達到提高徵收補償標準的目的。

一些老百姓由於對“民告官”存在錯誤的理解,在政府徵收過程中,哪怕遭遇到不公正、不合理的補償標準,上訪遭堵截,也不會通過法律武器即所謂的“民告官”維護自己權益,這就使得被徵收人往往處於劣勢地位。

所謂的民告官,主要是指公民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行政訴訟。

關於徵收維權中的“民告官”,我們主要來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一、什麼時候提起“民告官”比較合適?


首先,徵收公告下發之後。在政府實施徵收過程中,發佈徵收公告是初步流程。徵收公告中包括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簽約時間等內容,這些內容都與被徵收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公告中的內容有異議,便可及時採取向法院訴訟、向行政機關複議的法律途徑維權,這樣的話,不僅在時間上比較充裕,還可以防止徵收部門採取下一步的亂徵亂拆行動。

其次,房屋評估之後。一般來說,房屋評估後,徵收方也就要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了,接下來就是拆除房屋,那麼徵收也就漸漸接近尾聲。但是,由於房屋的評估、補償協議的簽訂,涉及到徵收一方的實際操作,可以比較容易的找到徵收方的違法點,例如,評估公司未經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而是由徵收部門單方面確定、評估方法錯誤、評估標準錯誤、逼迫被徵收人簽訂空白協議等等,進而走法律程序,給政府施加壓力,這樣被徵收人就掌握了主動權,從而加大與政府談判協商的籌碼。

最後,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儘量不要等簽訂補償協議或房屋被強拆之後,才通過法律武器維權。因為簽了補償協議,意味著被徵收人同意補償標準等,徵收方後續就可以強拆房屋了。房子沒了,談判的籌碼也就沒了,再通過法律維權相對來說,就比較困難了。當然如果未籤協議,徵收方因徵遷進度而強行拆除房屋的情況例外。

二、法院會受理“民告官”訴訟嗎?

自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民告官”訴訟立案難、勝訴難等一系列問題得到了比較好的改善,法院的行政審判也比較透明化,再加上國家大力搞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國家的司法環境也在逐步改善,例如,實施法官問責制,即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在徵收維權訴訟中,即使行政機關可能會對法院施加壓力進行一定的干擾,但是法官不敢輕易進行錯誤裁判,否則就要被終身追責。

“民告官”官司的輸贏,真的很重要麼?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三、“民告官”能夠贏嗎?

相信“民告官”訴訟的輸贏是廣大被徵收人最關注的問題。首先,打官司打的主要是證據,證據齊全且證明力高,對提高補償標準是極其有利的。如房屋徵收公告、與自身有關的房產證、土地證或營業執照、稅務許可證、環評資質等;蓋有評估公司印章的評估報告、簽字的補償協議、強拆的視頻及照片、報警錄音等證據,都要保留好,並注意抓住時機取證。其次,我們要知道我們的訴訟目的,不是單純的為了打贏官司,而是為了給徵收方施加壓力,從而提高補償標準,維護合法權益;最後,如果我們對法院的裁判不服,仍可以上訴、申請再審,或者針對其他違法行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即我們的官司可能不僅僅打一個,我們可以根據行政機關做出的侵犯我們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有針對性的提起多個訴訟。

四、“民告官”會對自身及家人造成威脅嗎?

在徵收維權過程中,許多老百姓有時不敢打官司,也是擔心打官司後會對自己造成不利影響。例如,自己會不會因此失去工作,家人會不會受到威脅、恐嚇等。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正在大力貫徹依法治國,政府信息逐漸公開透明化,還有就是輿論監督、互聯網等也在發揮極大作用,政府亂作為的現象還是比較少的,僅因一個徵收項目一般不會對人身造成威脅的。如遇到威脅、恐嚇,我們還是可以通過訴訟、舉報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之,面對政府的徵收拆遷,作為廣大被徵收人不要胡亂猜測,也不要畏懼,“民告官”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是不可以被剝奪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與徵收拆遷有關的所有證據,在關鍵時刻主動出擊,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從而提高補償標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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