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人,必须尽快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把人拘留后,并不是带至办案场所羁押,而是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犯罪除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无法通知"主要是指被拘留人不讲自己真实姓名、住址、家属姓名以及身份不明等情形;所谓“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情形。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则由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负责通知。

另外,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并不是送至看守所羁押后就不管不问了;而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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