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一)

2020年2月21日,東方衛視、北京衛視首播的電視劇《安家》引起了廣大觀眾的熱烈討論,該劇講述了房產中介房似錦(孫儷飾)從總公司空降到上海靜宜門店,與原店長徐文昌(羅晉飾)形成雙店長競爭的過程中,既幫助客戶買房租房,也見證了客戶生活中的喜怒哀樂。今日起,張律師與大家一起追劇,與大家分享劇中買賣房屋的熱點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一)


安居才能樂業,卻碰到“凶宅”

《安家》第1集,整部劇一開場,便是房似錦拖著行李到安家天下位於靜安的門店上任。

安居才能樂業,經紀人也是如此。新來乍到的女主,或許是出於生活成本的考慮,她從自己即將管理的門店承租下了一套小單元的“凶宅”,作為自己的棲身之處。

“凶宅”在法律上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房地產中介、業主(房東)出租/出售“凶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一)

《安家》劇照


“凶宅”不兇,兇的是人心

“凶宅”並非封建迷信

二手房交易以及房地產審判司法實踐中,儘管“凶宅”並非一個法律概念,但是也絕非封建迷信的產物。它指的是,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那些曾經出現過非正常死亡(例如自殺、遭受兇殺案件)的房屋。

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對這樣一個認識是給予充分的肯定的,全國主要城市判處這樣的案件,在我們能夠檢索到的都有幾百上千件,比較一致的認識是凶宅並非封建迷信,而是由於根據善良風俗的原則,結合中國人傳統習俗中的普遍認知,由於這個房屋在被人佔有、使用的過程中出現了和公序良俗相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導致人們對這個房屋它的負面評價增加,致使很多瞭解內情的人不願租住或者是不願購買,從而使它的價格貶損了很多,甚至出現了價格與價值相背離這樣的情況。當然,如果是在某套房產中裡出現老人過世,甚至是患不治之症去世,不會被認為是“凶宅”。


“凶宅”也可以合法的的買賣


一個經紀人如果能夠成功的把一套“凶宅”合法合規地出租或者出售,相信會有豐厚的提成回報。不過前提是應當如實告知客戶,就像劇中王子健,在得知身份前後,都如實告知這套房子的前任租客自殺這一情況,房似錦還是決定租下來,並且大膽的入住。成功推銷“凶宅”,對於經紀人來說,自然會有一筆更加豐厚的提成收益。

但是如果經紀人明知是“凶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即便是成功出租或者出售,一旦客戶得知這個情況是可以向中介公司主張權利的,結果必然是雞飛蛋打,交易失敗退還中介費,搞不好客戶投訴到房屋交易監督管理中心、房地產中介協會,還要背一個處罰,實在是得不償失。

至於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凶宅”的賣方或者出租方,如果刻意隱瞞,一旦敗露,更是要承擔撤銷買賣合同,返還全部已收款項、承擔相關稅費,甚至賠償損失等法律後果。


“垃圾,只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

當然,“凶宅”也並非是垃圾房,套用所謂“垃圾,只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這一觀點,每套房子都有它命中註定的主人,房似錦不就大膽租下了這套“凶宅”,至於在以後居住過程中,會不會有更多的故事發生——從鄰居不斷窺視的情節來看,應該會有,我們拭目以待吧。(第一集完)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一)

《安家》截圖


“假離婚”的,都是真愛夫妻?

《安家》第2集,老油條對徐姑姑說:“現在敢活用政策的,那都是真愛夫妻。”很快,為了再爭取一個購房名額,徐姑姑夫婦還真辦了假離婚。

但是遺憾的是,他們的真愛並沒有維持,二人的假離婚弄假成真,徐姑姑經濟上還吃了大虧。那麼,當初,徐姑姑該怎麼做才算能未雨綢繆,避免這個不幸的遭遇呢?

“假離婚”,小心弄假成真

法律上有“假離婚”這一說嗎?

要解決破限購假離婚的問題,先明確兩個小問題:

第一,根據我們國家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上婚姻關係就解除了,夫妻之間也就沒有相互忠誠、相互撫養的義務,沒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第二,根據我們國家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析產將房地產轉移給其中一方之後,尤其是此後協議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將此房所有權分配歸女方所有,那麼這個房產的所有權,就歸女方一人單獨所有。

未雨綢繆,破限購,你可以這麼做


我們當然不贊成在夫妻之間處處設防,但是遇到破限購、假離婚這種奇葩的事情,確實需要有一個自我保護的方案:那就是夫妻雙方在析產的時候,至少是在協議離婚之前,一定要同時訂立一份夫妻財產協議書(或者是夫妻財產分割的補充協議),協議要足以證明“真析產、假離婚,目的在於破限購獲取購房資格”的相關事實。

一旦有了這個補充協議在手,婚姻多半就出不來么蛾子,退一萬步,一旦女方要弄假成真、侵吞房產,有這份協議在手,依據以下兩個法律規定,足以自保。

首先,如果辦理假離婚之後,一年之內就出現弄假成真的情形,男方可以直接依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條法律規定,直接起訴,憑藉手裡的協議,可以將協議離婚時的約定推翻,徐姑姑仍然有權分割原來這套房產。

其次,萬一一年之後甚至更長時間以後弄假成真,也不要緊,憑藉提前簽訂的那份離婚財產協議書,依據“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法律規定訴諸法律,同樣有希望將你們協議離婚時的約定推翻,所以,徐姑姑仍然有權分割原來這套房產。


早知道......就不會弄假成真了

坦率來說,我們應該對於這種規避限購政策的做法進行批判,但是假如徐姑姑能夠早點看到這篇文章,何至於此!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現在有人一定要破限購、假離婚,聽取上述建議,或許能夠有利於夫妻和睦,有利於家庭團結,有利於社會穩定。這也正是作者寫作此文的目的。

但願,《安家》中徐姑姑夫婦假離婚卻弄假成真的事情永遠不要在我們生活中發生。(第二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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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過門的兒媳要加名,心機女?


《安家》第3集:老嚴夫妻全款買房,兒媳要求加名引熱議,廣大網友熱議:好一個心機女。

宮蓓蓓夫婦和老嚴一家人在靜安門店裡籤買賣房屋合同。房似錦把賣房合同遞給老嚴,就在老嚴準備簽字時,老嚴兒子軍軍突然提出想在合同上帶上未婚妻倩倩的名字。老嚴夫婦愣住了,他們為難極了。可是當他們聽聞未來的兒媳都懷了孫子後激動不已,他們立馬決定添上倩倩的名字。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一)

《安家》截圖


看到這裡,網友們紛紛問道:倩倩這樣的要求地道嗎?這樣的做法會給老兩口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在我們看來,這裡涉及兩個法律問題:

1.老嚴家買了這套房產之後,尤其是這對小夫妻結婚之後,這個房屋產權在法律上是個什麼樣的狀況?

2.萬一將來兒媳不孝,甚至要將老嚴夫婦掃地出門,老人該如何維權?

兒媳加名,父母不用太著急

加了名,兒子兒媳不孝怎麼辦?

對於第1個問題,我們國家現行的婚姻法就規定的非常明確,夫妻在登記結婚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一般來說,老嚴夫婦將房產部分產權登記在倩倩名下,就視為對倩倩的贈與,而倩倩婚前通過贈與獲得的財產是其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照這個說法:老嚴夫婦的兒子看似聰明,實際上是不折不扣的小聰明,往往造成的既坑爹媽,又禍害自己的做法。

還好,在現實生活的司法實踐裡,不少法院認為,婚前父母為了雙方新人結婚出資購買房屋(例如老嚴夫婦買房),房屋雖然只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例如倩倩),但應該視為是對雙方新人共同的贈予,房屋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要知道,這畢竟只是部分法院的裁判,還有不少法院的認識不盡相同,所以老嚴兒子軍軍的做法無疑是給自己父母的晚年生活埋下了隱患。

對於第2個問題,萬一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萬一出現這個遭遇,老嚴夫婦可以倩倩“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為由要求撤銷贈與。

《合同法》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司法實踐裡,根據贈與人是否可自由行使撤銷權,可以劃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贈與人法定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生效後,贈與人即不得擅自將該贈與撤銷,除非法定撤銷事由出現。萬一兒媳不孝,老嚴夫婦作為贈與人,就可以根據上面的理由行使法定撤銷權。


法律的屏障

回到《安家》這部劇,有人吐槽兒媳的行為,也有人認為應該理解倩倩的這個要求。不僅僅是立場不同,畢竟在現今社會生活中,房本寫誰名字的問題,確實過於現實,老嚴夫婦和倩倩面對的問題很普遍,但這沒有絕對的正確和錯誤。

好在,在這個問題上,法律為老嚴夫婦設定了最後一道屏障。(第三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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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劇照

(待續)

祝願大家都能夠買到自己心儀的房子,安居才能樂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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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鋒 律師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兼職校外導師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房博士律師團”創始人兼首席律師

★廣東省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第七屆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百名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房地產專家律師

☆廣州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理事會律師分會理事

從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辦理了千餘件各類民商事案件,特別在房地產訴訟、仲裁方面辦理了大量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件,曾獲央視、央廣、新華社、廣東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報道。2005年創辦專業房地產法律服務團隊“房博士律師團”並領導團隊服務各界客戶至今。

法律研究領域及服務方向:民商事訴訟、仲裁;房地產開發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企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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