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安家》中的法律风险(一)

2020年2月21日,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首播的电视剧《安家》引起了广大观众的热烈讨论,该剧讲述了房产中介房似锦(孙俪饰)从总公司空降到上海静宜门店,与原店长徐文昌(罗晋饰)形成双店长竞争的过程中,既帮助客户买房租房,也见证了客户生活中的喜怒哀乐。今日起,张律师与大家一起追剧,与大家分享剧中买卖房屋的热点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热议《安家》中的法律风险(一)


安居才能乐业,却碰到“凶宅”

《安家》第1集,整部剧一开场,便是房似锦拖着行李到安家天下位于静安的门店上任。

安居才能乐业,经纪人也是如此。新来乍到的女主,或许是出于生活成本的考虑,她从自己即将管理的门店承租下了一套小单元的“凶宅”,作为自己的栖身之处。

“凶宅”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房地产中介、业主(房东)出租/出售“凶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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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剧照


“凶宅”不凶,凶的是人心

“凶宅”并非封建迷信

二手房交易以及房地产审判司法实践中,尽管“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但是也绝非封建迷信的产物。它指的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那些曾经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例如自杀、遭受凶杀案件)的房屋。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对这样一个认识是给予充分的肯定的,全国主要城市判处这样的案件,在我们能够检索到的都有几百上千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凶宅并非封建迷信,而是由于根据善良风俗的原则,结合中国人传统习俗中的普遍认知,由于这个房屋在被人占有、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和公序良俗相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导致人们对这个房屋它的负面评价增加,致使很多了解内情的人不愿租住或者是不愿购买,从而使它的价格贬损了很多,甚至出现了价格与价值相背离这样的情况。当然,如果是在某套房产中里出现老人过世,甚至是患不治之症去世,不会被认为是“凶宅”。


“凶宅”也可以合法的的买卖


一个经纪人如果能够成功的把一套“凶宅”合法合规地出租或者出售,相信会有丰厚的提成回报。不过前提是应当如实告知客户,就像剧中王子健,在得知身份前后,都如实告知这套房子的前任租客自杀这一情况,房似锦还是决定租下来,并且大胆的入住。成功推销“凶宅”,对于经纪人来说,自然会有一笔更加丰厚的提成收益。

但是如果经纪人明知是“凶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便是成功出租或者出售,一旦客户得知这个情况是可以向中介公司主张权利的,结果必然是鸡飞蛋打,交易失败退还中介费,搞不好客户投诉到房屋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房地产中介协会,还要背一个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至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凶宅”的卖方或者出租方,如果刻意隐瞒,一旦败露,更是要承担撤销买卖合同,返还全部已收款项、承担相关税费,甚至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垃圾,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当然,“凶宅”也并非是垃圾房,套用所谓“垃圾,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一观点,每套房子都有它命中注定的主人,房似锦不就大胆租下了这套“凶宅”,至于在以后居住过程中,会不会有更多的故事发生——从邻居不断窥视的情节来看,应该会有,我们拭目以待吧。(第一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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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截图


“假离婚”的,都是真爱夫妻?

《安家》第2集,老油条对徐姑姑说:“现在敢活用政策的,那都是真爱夫妻。”很快,为了再争取一个购房名额,徐姑姑夫妇还真办了假离婚。

但是遗憾的是,他们的真爱并没有维持,二人的假离婚弄假成真,徐姑姑经济上还吃了大亏。那么,当初,徐姑姑该怎么做才算能未雨绸缪,避免这个不幸的遭遇呢?

“假离婚”,小心弄假成真

法律上有“假离婚”这一说吗?

要解决破限购假离婚的问题,先明确两个小问题:

第一,根据我们国家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夫妻之间也就没有相互忠诚、相互抚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第二,根据我们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析产将房地产转移给其中一方之后,尤其是此后协议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将此房所有权分配归女方所有,那么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就归女方一人单独所有。

未雨绸缪,破限购,你可以这么做


我们当然不赞成在夫妻之间处处设防,但是遇到破限购、假离婚这种奇葩的事情,确实需要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方案:那就是夫妻双方在析产的时候,至少是在协议离婚之前,一定要同时订立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或者是夫妻财产分割的补充协议),协议要足以证明“真析产、假离婚,目的在于破限购获取购房资格”的相关事实。

一旦有了这个补充协议在手,婚姻多半就出不来幺蛾子,退一万步,一旦女方要弄假成真、侵吞房产,有这份协议在手,依据以下两个法律规定,足以自保。

首先,如果办理假离婚之后,一年之内就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形,男方可以直接依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法律规定,直接起诉,凭借手里的协议,可以将协议离婚时的约定推翻,徐姑姑仍然有权分割原来这套房产。

其次,万一一年之后甚至更长时间以后弄假成真,也不要紧,凭借提前签订的那份离婚财产协议书,依据“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法律规定诉诸法律,同样有希望将你们协议离婚时的约定推翻,所以,徐姑姑仍然有权分割原来这套房产。


早知道......就不会弄假成真了

坦率来说,我们应该对于这种规避限购政策的做法进行批判,但是假如徐姑姑能够早点看到这篇文章,何至于此!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现在有人一定要破限购、假离婚,听取上述建议,或许能够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家庭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也正是作者写作此文的目的。

但愿,《安家》中徐姑姑夫妇假离婚却弄假成真的事情永远不要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第二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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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门的儿媳要加名,心机女?


《安家》第3集:老严夫妻全款买房,儿媳要求加名引热议,广大网友热议:好一个心机女。

宫蓓蓓夫妇和老严一家人在静安门店里签买卖房屋合同。房似锦把卖房合同递给老严,就在老严准备签字时,老严儿子军军突然提出想在合同上带上未婚妻倩倩的名字。老严夫妇愣住了,他们为难极了。可是当他们听闻未来的儿媳都怀了孙子后激动不已,他们立马决定添上倩倩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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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截图


看到这里,网友们纷纷问道:倩倩这样的要求地道吗?这样的做法会给老两口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在我们看来,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老严家买了这套房产之后,尤其是这对小夫妻结婚之后,这个房屋产权在法律上是个什么样的状况?

2.万一将来儿媳不孝,甚至要将老严夫妇扫地出门,老人该如何维权?

儿媳加名,父母不用太着急

加了名,儿子儿媳不孝怎么办?

对于第1个问题,我们国家现行的婚姻法就规定的非常明确,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来说,老严夫妇将房产部分产权登记在倩倩名下,就视为对倩倩的赠与,而倩倩婚前通过赠与获得的财产是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这个说法:老严夫妇的儿子看似聪明,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小聪明,往往造成的既坑爹妈,又祸害自己的做法。

还好,在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里,不少法院认为,婚前父母为了双方新人结婚出资购买房屋(例如老严夫妇买房),房屋虽然只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例如倩倩),但应该视为是对双方新人共同的赠予,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要知道,这毕竟只是部分法院的裁判,还有不少法院的认识不尽相同,所以老严儿子军军的做法无疑是给自己父母的晚年生活埋下了隐患。

对于第2个问题,万一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转移就不可撤销,但也有几种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几种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万一出现这个遭遇,老严夫妇可以倩倩“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合同法》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司法实践里,根据赠与人是否可自由行使撤销权,可以划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即不得擅自将该赠与撤销,除非法定撤销事由出现。万一儿媳不孝,老严夫妇作为赠与人,就可以根据上面的理由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的屏障

回到《安家》这部剧,有人吐槽儿媳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应该理解倩倩的这个要求。不仅仅是立场不同,毕竟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房本写谁名字的问题,确实过于现实,老严夫妇和倩倩面对的问题很普遍,但这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

好在,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为老严夫妇设定了最后一道屏障。(第三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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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剧照

(待续)

祝愿大家都能够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安居才能乐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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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锋 律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校外导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房博士律师团”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百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房地产专家律师

☆广州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会律师分会理事

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在房地产诉讼、仲裁方面办理了大量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曾获央视、央广、新华社、广东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2005年创办专业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房博士律师团”并领导团队服务各界客户至今。

法律研究领域及服务方向:民商事诉讼、仲裁;房地产开发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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