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运营客体价值分类

结合智慧城市运营客体即运营资源的可经营性,我们将智慧城市的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取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一般只能由政府负责投资,按照政府投资运作模式开展。经营性项目包括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纯经营性项目可由全社会负责投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进行市场运作。

(1)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主体由政府承担,按政府投资运作模式进行,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配以固定的税种或费种保障,当然其权益也归政府所有。但在投资的运作过程中,也要引入竞争机制,按招投标制度进行操作,并需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投资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这类项目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是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市场调节难以对此起作用,这类投资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

(2)准经营性项目

这类项目具有潜在的利润,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由于项目本身附带部分公益性,是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市场运行的效果将不可避免地形成资金供给的缺口,这方面需要通过政府适当补贴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可转变成纯运营性项目。

这类项目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A.项目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的经营性效益或财务效益,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或称外部效益);

B.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各种投入物,其价格采用市场化价格,构成了对项目投入或成本的硬约束;

C.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其产出物的价格由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确定,往往与按全社会必要劳动时所确定的价值相背离,有时甚至严重背离,因此,这类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效益往往具有较大不确性,项目收益不太好。

(3)纯经营性项目

属于全社会投资范畴,其前提是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导向,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均由投资方自行决策,应有的权益也归投资方所有。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搞好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培育产业发展,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体制,为全社会的投资活动创造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作环境。

这类项目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这类投资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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