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購買保險可以欠債不還嗎(三)

投保人購買的人壽保險是否真的欠債不還呢?

我們將分三個章節給大家剖析清楚:

欠債不還背後的“真相”

第三部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如:目的是避債的保險。);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用於轉移財產的保險。);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以公司的資金給股東、高管等購買高額投資型保險,達到轉移公司資產,規避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中,吳某一家通過保險合同實現了部分資產保全,但是以妻子鄭某恰好發生意外這個小概率事件為前提的,所以其保全是不完整和不足夠可靠的。

《廣東高院關於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2016年3月3日)

問題十、被執行人的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

處理意見:被執行人的死亡賠償金作為賠償義務人對被執行人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屬於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能用來償還被執行人生前所欠債務。

主要理由:《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受害人近親屬的財產損失,在受害人死亡前並不存在而是在死亡後才產生,不屬於受害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被執行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問題十一、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具有現金價值,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處理意見:

首先,雖然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是被執行人的,但關係人的生命價值,如果被執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強制被執行人退保。

其次,如果人身保險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執行人,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保險金不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不能執行。

再次,如果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為被執行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的保險金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投保人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投保人資產,欠債會被強制執行,退還現價用來償還投保人所欠債務。

用保單做資產規劃,絕不是通過幾條法律,簡單的規劃就可以實現,必須結合保險法律特性、協議、遺囑、贈與、公證、信託等工具,設計合理的法律架構,才能較全面的解決問題!

我是楊利,一個將保險白話。用您聽得懂的方式講給您聽,做有溫度保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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