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6年理賠,保險公司拒賠20萬,法院:有違誠實原則

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越來越多人開始關注自己的身體健康,定期體檢和購買保險成為不少人必不可少的保障。

除了可以自己購買商業保險之外,不少福利較好的企業也會給自己的員工購買團險,一般多為意外險、醫療險和重疾險。

但很多人對於公司、企業這項福利的認知,只停留在“好像有”這個層面。具體保障什麼,怎麼用,都是完全不清楚的。

今天,管家想通過給這個“女子患癌6年後理賠,保險公司以‘已過時效’拒賠20萬,被法院駁回”的案例,來聊聊企業團險的注意事項,以及關於索賠時效的那些事。

01 案例詳情

2010年12月份,於某(化名)的公司為其在內的992名員工及家屬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包括醫療險和重疾險,其中“團體重疾險2007”險種的保額為20萬元。

2011年4月,於某因患甲狀腺癌入院治療。直至2017年11月,於某聽其他同事提及才得知公司為其投保了團體重疾險,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女子患癌6年理賠,保險公司拒賠20萬,法院:有違誠實原則

而保險公司卻以理賠申請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賠付20萬保險金。

於某與保險公司溝通無果後,最終上訴至法院,法院一審根據雙方證詞,最終同意了於某的訴求,要求保險公司10內支付20萬元的重疾保險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02 案例分析

很多人都說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這不賠,那不賠,這次拒賠的原由是不是無中生有,還是真有所依據呢?我們來看看這次案件的爭議點所在:

保險公司認為於某在2011年就已經確診重疾,但直到2017年底才提出理賠申請,已經超過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法規規定為2年),因此拒付20萬保險金。

乍一看,好像確實是這麼一回事,於某在患癌6年後才提出理賠申請。

但為何最終法院同意了於某的申請呢?原因在於當事人於某在2017年前並不知道公司為自己買了團體重疾險,因此2年訴訟時間應當從知道的時間開始計算。

女子患癌6年理賠,保險公司拒賠20萬,法院:有違誠實原則

法院認為基於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在於某申請報銷甲狀腺癌治療費用時,明知其投保團體重疾險,卻未向於某提示或告知其可能符合團體重疾險理賠條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且公司在投保書中聲明所有被保險人已知悉投保的保險相關事宜,不足以證明於某知曉公司為其投保團體重疾險的事實。

此外,關於訴訟時效的把握基本上採取從寬認定的原則,在無證據證明於某知曉投保團體重疾險的事實下,應當認定於某在2017年才得知此事。因此兩年訴訟時效應從此時開始計算。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所患疾病屬於團體重疾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當給付20萬元的保險金。

03 管家提醒

這個案件和我們此前看到的拒賠案例有所不同,關鍵在於索賠訴訟時效。

《保險法》規定的索賠訴訟時效期間是保險金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這次案件中,雖然於某出險6年後才申請理賠,但其2017年才從同事口中知道這個保單的存在。

因此,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被保險人知道”的2017年,所以於某同年申請理賠自然是符合要求的。

女子患癌6年理賠,保險公司拒賠20萬,法院:有違誠實原則

這個案件最為特殊的在於投保的是團體重疾險,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於某在什麼時間段知曉保單的存在。但如果是個人投保的重疾險,如果超過時效,保險公司依舊是不賠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對自己買了什麼保險有個瞭解,最好有管理保單的習慣,不僅自己知道,也得讓家人知道。保險公司是不會在你出險的時候,主動聯繫你的。

無論是團險,還是個人商業險,出險時第一時間聯繫保險公司,不僅能加快我們的理賠時效,也避免後續出現一系列的理賠糾紛。

這裡特別提醒一下,不少朋友對於公司團險都瞭解甚少。但實際上很多公司購買的小額醫療險,對於我們來說,是醫保很好的補充,甚至能將小病小痛的醫療花費全部報銷。

所以,趕緊查查自己都有什麼保單,分享給自己的家人,不至於在危機關頭,手慢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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