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強制隔離了


“我”被強制隔離了


“我”被強制隔離了


“我”被強制隔離了

“我”是一位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我們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和居委會工作人員到“我”家裡進行疫情防控宣傳教育,要求“我”在家進行居家隔離14天。“我”認為自己沒病,居家隔離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我”忍無可忍還罵了他們。

“我”這樣做對不對,他們要求“我”居家隔離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堅決不接受居家隔離到處晃盪,他們能“咬”“我”???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打擊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1款、第2款: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我”是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該在指定場所(家中或者其他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我”拒不接受居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行政衛生部門可以依法對“我”作出強制隔離的行政強制措施。

2月2日,“我”被強制隔離在政府指定場所接受醫學觀察。“我”後悔莫及,原本可以居家隔離的,可是,可是……

特別提示: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依法作出強制隔離行政強制措施。

特別提示: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接到衛生部門協助強制執行強制隔離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後,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執行。如何協助,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現場宣講法律法規,警告其不得實施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一旦實施立即傳喚抓捕並打擊處理)。


“我”被強制隔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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