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僧人自稱貧僧,僧人真的貧嗎?託鉢乞食只是誤解罷了

寺院是各宗教進行宗教傳播與活動的場所,寺院經濟是各宗教傳播過程中的物質基礎,因此是伴隨著宗教的產生而出現的的。

寺院經濟是以一種寺院為中心封建地主經濟形式,寺院經濟的起源與發展都與佛教的傳播密切相關。

佛教作為一種外來宗教傳入內地,先是在王室皇族、貴族、地主等上層社會中有所擴散,並未在廣大知識分子以及農民中產生廣泛影響,在大城市中,屈指可數的佛寺主要是供西域來華的僧侶和商人們參拜。從後漢開始,直到東晉,佛教才在漢地植根勃興,並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壤中顯示出它的強大生命力。

古代僧人自稱貧僧,僧人真的貧嗎?託缽乞食只是誤解罷了

魏晉南北朝時期,逢魏晉玄學思潮興盛,社會動亂,佛教得到了與漢地文化契合親近和在漢地社會各階層擴大發展的機會,逐步演變成“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的宏大局面。此後統治階層的大量賜田,佛寺的興建,導致了以田產為主體的寺院經濟膨脹,為佛教的盛行及其宗派的形成提供了強大的物質基礎。

一、寺院經濟產生的理論基礎:佛教財富觀

佛教寺院的興盛說明社會上有為數不少的信教群眾的存在,寺院佛教的物化形態,是信徒內心信仰需求的物化表達。對佛教來說,寺院興建是物質財富的積累。而對信教者來說,則是物質財富的精神性消費支出。

佛陀創教之初,反對僧人積蓄財富,要求僧人託缽乞食,雲遊修行,以正涅槃之境。隨著僧人隊伍的擴大,遊行乞食的制度難以實行,於是僧人固定居所—寺院也就隨之形成。信眾對寺院僧尼們的佈施由日常生活用品發展到土地山林,從而形成了寺院經濟。寺院雖然是佛教弟子唸佛修行的場所,但它還擔負著僧侶吃穿住行的供養以及生老病死的重任,這就有賴於寺院經濟的形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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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經濟的形成,尤其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現,突破了原始佛教禁止聚集財富和捉持金銀的戒律。寺院僧人的存在必須有大量的物質財富作為支撐,為此對佛教教義進行了調整,既禁止僧人耽於物慾,又允許寺院聚斂財富。

這樣,寺院(代表僧眾)積聚財富的行為取得了教義合法性。這種教義規定的直接經濟原則是:任何個人不能侵吞私用寺院財產,否則會因為善惡報應變成牛、禽轉生為寺院“常住”;“常住”是神聖而又聖潔的,因而可以將其用於投資世俗界。

這兩條原則從財富增殖和防止財富流失方面保證了寺院經濟的正常運行,既堅持了僧人出家修行的個人最高目的,又保證了僧人的物質生活之需。寺院經濟在今天能夠繼續存在,也主要是憑藉了這兩條佛教傳統才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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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於佛教在其理論中有著豐富的財富思想,所以寺院經濟有了產生和發展的理論依據。佛教的價值取向從總體上說就是“普渡眾生”,這就決定了佛教寺院在如何配置調動資源,調動多大規模和調動原則,都要圍繞佛教的價值取向,這恰好就是佛教寺院經濟的運行過程和運作模式。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地主莊園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寺院經濟的興起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世族地主政權的建立和門閥政治的盛行,地主莊園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是我國地主封建制發展較為曲折的階段。這一時期的特點就是地主階級和地主經濟部分地受到宗教的影響,特別是受到佛教的滲透,從而使地主階級、地主經濟的結構趨於複雜化,呈現出佛教寺院地主、寺院地主經濟和世俗地主、世俗地主經濟的封建經濟結構。

兩漢之際,佛教初傳,傳教者多為外國僧人,主要由朝廷和西域商人供養。魏晉時期中國出家人者漸多,佛事活動轉盛,出現了一些規模較大的僧團,但寺院當時尚無固定的財產,僧尼主要依賴國家、官僚、富豪及百姓佈施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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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末年僧尼人數猛增,於是寺院內部開始出現了僧多粥少的局面。特別是一些出身豪門的人士出家,也把社會上追求奢靡之風帶進了佛門,更助長了僧侶貴族積聚財富的強烈願望,佛教寺院的勢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極盛階段。

佛教寺院的興盛,為其經濟實力的擴展開闢了道路。社會各階級和階層的財富,通過種種渠道如潮水般源源不斷地湧向寺院,不但用來廣造佛寺,而且使寺院財富的蓄積日漸增長。北魏時期,寺院已開始有了“僧抵戶”、“佛圖戶”的存在,寺院於是產生了對農民的剝削,寺院經濟也愈加發展。

在世俗地主的倡導和扶植下,在自成系統的僧官組織的支持和卵翼下,寺院地主的經濟勢力得以確立並日益強大。南北朝的佛教寺院,大和尚都是貴族僧侶,寺院經濟在他們的支配下,也如俗界世家貴族的私有莊田,另有眾多淨人、寺戶等依附民和奴隸。南北朝時期,南方寺院“窮極宏麗”、“資產豐沃”,僧尼、白徒“常居邸肆,恆處田園”,甚至設庫放債、受質納物,寺院“侵奪佃民,廣大田宅”極其普遍。

寺院的上層僧侶日益由被動地接受世俗財產而轉向主動地掠奪財產,寺院佔有的財產和土地急劇增多,最終出現了以莊園形式經營的寺院地產—“寺莊”,從而標誌著寺院已經發展成為以宗教關係為紐帶的封建經濟組織和宗教組織合而為一的實體,寺院勢力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寺院地主和以“寺莊”為主要支柱的寺院地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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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唐前期,封建王朝為維護統治對佛教的提倡,使得寺院經濟畸形繁榮

隋唐時期結束了中國幾百年來分裂割據的局面,重建了大一統的封建王朝。政治的統一為中國封建社會第二次發展高峰創造了條件,同時也為佛教走向繁榮提供了基礎。隋唐佛教各項事業興旺發達,除了社會歷史原因以外,與帝王的大力扶植是分不開的。

唐初,為調整統治秩序,李淵和李世民均制訂過一些抑佛措施,甚至為提高家世門第,力圖與老子李姓攀親,特別扶持道教。但唐代帝王絕大多數是信佛、崇佛的,在他們的扶持下,寺院經濟得到了很大發展。唐初實行均田制,據《唐會要》記載:

“凡田分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

寺院不僅有田產,而且還有免租免役的特權,再加上帝王的賜予和王公的施捨,寺院經濟發展很快,並利用均田制破壞之機擴充莊園,驅使奴裨。實行兩稅法以後,寺田除得到政府特許,也要納租,但僧人仍保留免除搖役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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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佛教寺院開始佔有大量土地田產,經營土地,從事農業,成為社會經濟關係中的大土地佔有者。在封建經濟體制下,生產資料所有關係的標誌是擁有土地,佛寺是宗教中心,又是思想文化中心,由於擁有大量田宅,佛寺經濟力量極其雄厚,可以利用其人力物力,經營生產和商貿甚至信貸,因此它也起著經濟中心的作用。

由於隋唐時期國家護持佛教的政策,使佛教信仰在民間得到廣泛傳播,佛教宗派的漸次形成,以及世俗地主制經濟的繁榮,進一步推動了寺院經濟的膨脹。與此同時,免賦役特權一直是封建統治者賦於寺院僧侶階層的主要經濟特權之一,自佛教傳入中國到隋唐,寺院一直是百姓逃避賦役的淵蔽。

當寺院較少時,佔有土地數量不大,對封建國家的經濟運行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但是如果寺院經濟漸趨膨脹,就會和封建王朝爭奪土地以及人口資源,而這將會引起封建政府的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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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中葉以後,寺院與封建王朝在土地、人口上產生博弈,逐漸走向衰落

唐中葉以後,舊式寺莊體系被打擊和約束,難以再有新的發展,但朝廷的抑制政策證明了寺院大地產在與王權的矛盾磨擦中取得長足發展的經濟合理性。在封建王朝經濟強制的壓力下,個體小農難以逃避繁重的賦稅,農民們寧願忍受寺院的榨取,也不願承受世俗地主的重重壓迫。既然封建王朝和廣大農民都需要佛教,寺院大地產的發展實際上難以遏制。

在武則天至睿宗時期,諸寺觀廣佔田地及水碾,侵害百姓,兩京寺莊大為膨脹,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武后統治後期,捐獻土地入寺之風很靡行,因此給社會土地問題帶來了許多弊端,睿宗曾下詔禁止:“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將田宅舍佈施者,在京並令司農收,外州給下課戶。”玄宗也下詔禁止說:“公以下,不得輒奏請將莊宅置寺觀。”雖然限制的效果不知如何,但從幾代皇帝都下詔限制可以看出,這種施捨己影響到國家政權的經濟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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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寺莊的發展和寺院地主勢力的膨脹,加劇了封建王朝與寺院地主的矛盾。朝廷在扶持利用佛教的同時,為穩定編民,保障賦課,對寺田實行檢括,力圖抑制寺院地主勢力。開元十年初,朝廷有鑑前弊,特敕祠部:

“天下寺觀田,宜淮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官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已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以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已下,不得過五頃。”

唐後期寺院地產的擴大和寺莊泛置,及無數編民避役投寺,再度加劇寺院地主與封建王朝的矛盾。會昌五年唐武宗發動廢佛毀寺事件,是這一矛盾的大爆發,全國的寺莊體系,在這次法難中曾一度遭毀廢。對於獲得的寺田,朝廷將“腴田賣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

唐兩稅法實行以前,已有對寺院的稅斂現象,兩稅法以後,寺院、僧尼又喪失了免納正稅的特權。中唐之後,僧尼、寺院經濟方面的特權逐步喪失,寺院經濟原有的畸形繁榮因為觸動了封建國家的統治,最終遭到打壓,寺院地主經濟的膨脹已開始受到限制,並最終沒能恢復往日的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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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寺院經濟相對世俗地主經濟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原因

興起於魏晉南北朝,興盛於隋唐的寺院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曾一度因滅佛出現過曲折外,它的發展大體上是平穩的,呈現出同時期世俗地主經濟所沒有的相對穩定。

(一)封建統治階級不斷的扶持,無疑保障了寺院經濟的穩定。南北朝以後各代帝王,基本都對佛教和寺院實行保護政策。只要寺院勢力的發展不逾越底線,封建統治者往往給予寺院經濟以更多的扶持,並且各代統治者在奉佛政策上基本是一致的和連續的。

(二)寺院經濟所特有的宗教外衣和集體所有制外殼,給寺院所佔土地蒙上了一層神聖的靈光,因而寺院得以在對外擴展土地的同時,有效地防止外部力量對寺莊土地的侵奪。這樣寺院地主既可通過各種途徑增殖土地,又基本上不存在被吞併佔奪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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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內部土地關係看,寺院土地沒有私人繼承權,避免了世俗地主析產繼承的弊端。世俗地主家庭財產的繼承製度往往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子大析產,於是世俗地主的土地財產被化大為小,甚至幾經分割而漸趨衰微。

(四)寺院還享有免賦免役特權,在多數情況下,對土地、人口的佔有並無限制,而世俗地主對土地、人口的佔有卻往往受到封建國家的限制。南北朝時期寺院僧尼有免役特權。僧尼大眾“寸絹不輸官庫,升米不進公倉”,當時如此眾多的勞動人民擁向寺院作僧尼,作淨人,甚至身為寺奴,就是為了逃避對國家的租調搖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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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魏晉之時,寺院經濟因為佛教的興起而不斷髮展,由於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寺院獲得了大量的土地,成為封建莊園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隋唐前期,出於維護統治的需要,統治者對寺院採取扶持的政策,使得寺院經濟日益膨脹,最終因為與封建國家爭奪土地和人口,在唐中葉以後被打壓衰落。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佛教作為維護統治的工具,是應該維護的,但是寺院經濟會影響封建政府的經濟利益,應該受到限制。宋元以後,統治者對寺院經濟嚴格管理,就是為了防止人口與土地流入寺院,危害政府統治。

相關參考資料:《唐會要》、《唐代寺院經濟研究》、《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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