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六章

第六章 關於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第三層次的對象是純粹的時空形式,而唯有藉助先天的直觀才能理解空間中的位置關係與時間中的連續,這就是關於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35 對於這一層次對象的說明

主體在第三層次的對象就是作為外直覺和內直覺的空間和時間。空間和時間都是先天的直覺。

由於表象的第一層次和第三層次都涉及到空間和時間,因此這裡可以歸納出空間和時間作為先天的直覺的兩種運用:第一種運用體現在第一層次即生成性的表象中,這些表象呈現了經驗時空中物質的變化;第二種運用體現在第三層次的表象中,它不涉及物質的經驗實在性,而只涉及直觀到的形式部分,即空間形式如點、線、面等,和純粹的數如一、二、三等。此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物質(物質在這裡被理解為具有經驗實在性的表象),前者是感性的具有經驗內容的空間和時間,後者則是純粹的直覺。

§36 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空間和時間的特性在於,空間中的每一部分相互聯繫,這種關係稱為

位置;時間中的每一部分同樣也相互聯繫,這種關係稱為連續。其中以空間劃分的位置關係為基礎構成整個幾何學,以時間的劃分關係為基礎構成算術。幾何學和算術中的公理就是第三層次的真理,而這種真理既沒有生成的原因,也沒有邏輯的理由,所以必須獨立出第三重根來解釋它,叔本華稱之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叔本華提出,關於公理之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不能通過邏輯論證給出證明,而只能來自先天的直觀。它與通過理性推導出來的定理不同,“只有在處理公理時我們才求助於直覺。此外的一切定理都是被證明的。”

原因在於,空間中的並置與時間中的連續“完全不同於我們表象的一切其他可能的關係,因此無論是知識還是理性都不能借助於單純的概念去把握它們,而是唯獨純粹先驗的直覺才能使它們被我們所理解。”叔本華認為,康德舉的例子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他主張要想區分出我們右手和左手的手套,除了知覺,別無任何其他辦法。”

康德在原文中是這樣論述的:“僅憑我們的理智是想不出什麼內在的差別來的,然而感官卻告訴我們,差別是內在的,因為,不管它們彼此是多麼相等、相似,左手卻不能為右手的界限所包含(它們是不能相合的),而這一隻手的手套也不能戴在那一隻手上。”所以,唯有藉助先天的直觀我們才可能理解時間和空間中各個部分的存在關係和規律,這就是所謂的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37 空間中的存在的理由

在空間中,“相對於其他任何一條可能的線的這條已知線的位置,同樣也就決定了它相對於其他一切可能的線的位置,並且因而最初兩條線的位置本身也是由其他一切線的位置所決定的”。

正如生成的理由系列是無限延伸的,空間也是無限延伸的。而且,生成的理由是朝著一個方向延伸,但空間是朝著一切方向延伸。

§38 時間中的存在的理由、算術

時間是一維的,所以時間中的每一時刻都以在先的為條件,這就是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而一切計算都是以這種時間的劃分關係為基礎的。每一數目都事先假定了它前面的數目為其存在的理由。

§39 幾何學

整個幾何學以空間劃分的位置聯繫為基礎。關於公理之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不能通過邏輯論證給出證明,而只能來自先天的直觀。它與通過理性推導出來的定理不同。


本章的可疑之處:在表象的第一層次中,連續表現為具有經驗實在性的物質變化的連續,稱之為“真實的連續”;在表象的第三層次中,連續表現為時間中計數的連續,稱之為“可能的連續”。可問題在於,離開了經驗對象,僅僅憑藉純粹的時間形式, 連續是否可能?同理,在空間中,僅僅憑藉純粹的空間形式,並置關係是否可能? 因為在一般的理解中,計數總是以某個對象為起點開始的,並置也至少將兩個對象聯繫起來,而離開了知性整理的作用,對象的呈現卻只能是一片雜多。 所以,在第三層次中,既沒有任何經驗實在性,又沒有抽象概念,如何可能在純粹的時空形式中直觀到並置和連續則是令人費解的。對此叔本華並沒有給出有力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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