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 满足这三种情况的,村委会不得随意拿回承包地,村长出面也不行

最近几年来,因为建设用地增加、农户人口增减、村里人口流动变化大等原因,在有些地方,承包地占有量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那么,在出现此种情况下,村委会对其有权利收回、调整承包地吗?请看下面的案例分析。

满足这三种情况的,村委会不得随意拿回承包地,村长出面也不行

妇女虽离婚,仍有权在嫁入地继续承包土地

【案例】俞某(女)从外乡嫁入某村后,恰好碰见了有户人家自己愿意将承包地交出,俞某婆家就以人口增加为理由要求承包其中的2亩,村委会经过讨论以后,满足了其提出的要求。后来,俞某由于和丈夫的感情不好,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村干部知道以后,觉得俞某作为外乡人应该回到娘家去,然后就将2亩地收回了。

俞某讲自身一直要在村里生活,村集体没有权利将耕地收回。后来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该村委会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说法】该村委会的做法侵犯了俞某的权利,理应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跟男子相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可以将原先承包地收回;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依然在原先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是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可以将原先的承包地收回。可见,村委会以俞某已离婚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是不对的。俞某有权要求村委会恢复其承包地,如若已经遭受了损失,还可请求赔偿。

满足这三种情况的,村委会不得随意拿回承包地,村长出面也不行

农村娃虽已考入大学,仍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案例】章某去年考入大学,9月初入学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第二年年初,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提议,经过村民会议沟通,以章某的户口已迁出为由,将章某的土地承包份额收回了。前几天,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了4万元补偿款,村委会根据上述理由没有分给章某补偿款。然后章某就跟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说法】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本案中,章某考入大学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在读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是依靠家里的承包地收入予以保障,所以,村委会收回章某承包地份额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应该属于无效。因为在法律上章某没有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

外出务工土地撂荒,不得收回重新发包

【案例】3年前,鲍某夫妻外出打工,离家时没有委托他人代耕其承包地。最近,鲍某回家知道了在他走了一年以后,村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了将其耕地承包给其他村民的决定。鲍某觉得这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之后就去找村小组和村委会理论,要求返回承包地,但遭拒绝。

满足这三种情况的,村委会不得随意拿回承包地,村长出面也不行

【说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据此,村小组私自处理鲍某的承包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进行退还。根据协商沟通之后没有结果,鲍某可以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总之,上述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支持鲍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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